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出生于(略)。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翟镇X村张一×与本镇X村的白某×同居,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儿由张一×抚养,白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由于抚养费问题,张一×经常给白某×及其姐白某×打电话、发短信,后被告人白某某受白某×之托调解抚养费一事。2010年3月31日下午,白某某到张一×家找张一×的父亲张二×说事,期间白某某与张二×及张二×之妻李××发生口角,后将二人打伤。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二×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李××双眼睑青紫,额部肿胀,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0年4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白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二×、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二×、李××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0年3月31日下午,白某某、侯××、张×到二人家中说事,因言语不和,白某某将二人打伤的事实。

2.证人张三×(张二×之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看到张二×、李××在家中被白某某打伤的情况。

3.证人侯××、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白某某到张二×家说事,二人一块去了,后来白某某和张二×发生争吵,白某某打伤张二×的事实。

4.证人张一×的证言,证实其因为女儿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白某×、白某×说事的事实。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6.偃师市X镇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本院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一×、白某×女儿抚养问题的民事判决书,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关于张二×、李××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二×、李××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偃师市X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年龄证明,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焦晓雷

人民陪审员田红梅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焕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