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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海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亚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以下简称睢阳公安分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冶一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睢阳公安分局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误工费、设备闲置费、材差、变更工程增加费用、成品保护费、借用材料款等312.5万元;2、判令六冶一公司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睢阳公安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7)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睢阳公安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阳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崔海瑛,六冶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亚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某武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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