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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31岁。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永强、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卢某楠,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深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但好逸恶劳,而且经常参与赌博,大男子主义严重,原告每天辛苦工作,回到家还要伺候被告的起居生活,被告稍有不满就对原告大吵大骂,摔东西,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正,真正负起对家庭的责任,但是被告屡教不改,所以双方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被告的种种恶习,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因此特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卢某楠由原告抚养。

被告卢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觉得我们感情还未破裂,还有孩子,我还是尽到了老公和父亲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14日在长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楠。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为郑州市中原区X路鑫苑都市公寓X号楼X号房屋一套,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郑州市中原区X街道办事处煤仓街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该社区居住一年以上;二、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对财产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确定;三、录音书面资料,证明被告有经常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一、对该证明无异议;二、当时是我们吵架的时候,她说为了证明我有真心与她继续生活下去,就让我将这份协议签了。当时她去找我的时候就说看我的态度如何,我想还有我们的小女儿,当时我认为是夫妻两口的,签个协议什么的都无所谓。三、当时打电话的时候,我以为她原谅我了,我平常就不打牌,根本就谈不上赌博之类。她也没有提出我具体过分的赌博之类的证据。我也没有想到她会做录音资料什么的。因为我始终想着是夫妻的,谁认个错都无所谓,我就给她承认我错了,我以后态度上会改正,她还说我脾气不好、语气不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和三份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从本案原告离婚起诉提交的第一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1年以上,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得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有过打牌赌博的行为而导致生气吵架,而该份证据无法证明这种行为已构成赌博恶习,故被告关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彼此能够增进沟通,增加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和好有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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