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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5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又名郑某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乡。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劳仲裁字第(2002)X号仲裁裁定书,于200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03年1月15日9时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4,324元,向本院交缴案件执行费1,43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757元(含执行费、其他执行费人民币1,4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刘煜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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