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1965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大连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2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5年9月1日,其到被告大连X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扫工作,期间圆满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任务。2009年4月6日被告单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现要求被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并支付加班费x.9元、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7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500元,总计x.9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交的济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未加盖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刘雪峰
审判员田家恺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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