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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物质总公司金属材料分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2-0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14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物质总公司金属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路。

负责人:许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47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罗某发

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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