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保定八达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登奎,义马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马锦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省保定八达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八达公司)因与被告义马锦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向被告供应共计x元的尼龙、普通帆布、环型档边等产品。至今尚欠原告货款x元,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发票4张。经审查,该4份证据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尼龙、普通帆布、环型档边等产品,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清付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义马锦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货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义马锦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海松
审判员闫素芳
审判员陈保国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杜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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