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某诉郑州金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卡特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73岁。

被告郑州金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东段长城花苑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卡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沭县沂蒙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被告公司工会主席。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郑州金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山东卡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天付、陈某某,被告金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涛,被告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2005年11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包括:原告购买由第二被告生产的山东卡特80-1型挖掘机一台,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车价款为x元,按揭手续费按银行有关规定另收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第一被告。2005年12月16日第一被告将该车辆交付给原告。后在原告使用中该车辆经常发生故障。原告随即找第一被告协商此事,第一被告通知第二被告派技术人员来原告处修理,经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2006年10月24日,第二被告派蔡某章、陈某兴携带一台新的发动机进行更换,但仍不能使用。此时原告得知自己购买的美国康明斯是日本制造,不是原、被告协议约定的美国制造。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均无果,无奈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二被告,后由于管辖权问题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山东临沭县法院,最后由于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未能在山东临沭县法院立案。在原、被告履行协议期间,第一被告安排其公司的副经理杜镇屹收取按揭费x元、公证费1200元等费用,属不该收取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退回车辆,二被告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x.34元;被告退还不该收取的费用x元;共计x.34元。

被告金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上次起诉被告的案件,被管城回族区法院移送到山东以后,被告至今未收到山东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说明此案还未终结,原告在中原区法院起诉,属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被告依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及附随义务,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x元,并非被告收取,收取人杜镇屹非被告公司人员,至于是否该收取、该收取多少与被告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卡特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称其所购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使发动机出现问题的,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公司为原告的挖掘机更换了一台新发动机,更换后的新发动机性能完好,原告一直使用挖掘机,未向被告提出任何三包服务要求;原告所购挖掘机配备的发动机是康明斯B3.3,与原告要求一致。第二,原告向中原区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后案件尚未结案,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故原告本次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金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2.原告与金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挖掘机的发动机是美国康明斯发动机;3.照片一张,证明该发动机属于日本制造,并非美国制造;4.更换证明一份,证明卡特公司员工蔡某章、陈某兴为原告更换发动机;5.卡特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卡特公司为原告更换发动机;6.2005年12月16日杜镇屹出具的收条,2005年12月17日宋某某出具的证明、收条各一份,证明金成公司不应该收取费用x元和原告还款5000元;7.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8.卡特公司合格证一份,证明卡特公司承诺提供合格产品;9.山东省临沭县法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不属于滥用诉权;10.卡特公司宣传单一份,证明卡特公司承诺CT80-7A的挖掘机是美国原装康明斯发动机;11.(2007)管民二初字第X号裁定书一份,证明已将该案移送至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12.2006年10月24日陈某兴的证明一份,证明陈某兴收到托运发动机的运费1500元;2007年5月23日证明一份,证明陈某兴于2007年5月23日为原告修理过挖掘机;2007年5月27日王某强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郑州市康源公司的王某强为挖掘机进行过检查。

被告金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07)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第一,两个案件中的标的物为同一个挖掘机;第二,因原告保养不当,造成发动机早期进灰、旧配套磨损,卡特公司处于开发市场的考虑,2006年10月23日给原告更换了发动机;第三,美国康明斯为跨国公司,卡特公司给原告更换的发动机,标明美国康明斯原装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生产厂为美国康明斯KCEC工厂,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19日;第四,以上发动机仅在日本康明斯KCEC工厂生产;第五,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挖掘机不存在与承诺的品质不符的情况,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卡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美国康明斯公司证明三页,证明原告所购买挖掘机的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原装进口,原产地为日本,卡特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2.产品保修证一份,证明:第一,卡特公司应承担的三包服务仅以承诺为限,并非提供长期三包服务,第二,原告承担定期保养维护义务,第三,在更换发动机时已经使用达到1400小时,超出了卡特公司承诺的1200小时;3.证人高利、张为达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购买挖掘机之前,专程到卡特公司对所要购买的挖掘机进行了实地考察,卡特公司向其详细介绍了样机;4.挖掘机交接记录单一份,证明原告验收货物;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卡特公司生产的与原告所购买同规格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6.售后服务处理单四份,证明:第一,2006年10月24日卡特公司破例为原告更换发动机的处理单,原告签字认可,证明原告存在不当保养责任,且对更换与原来发动机相同的日本产美国康明斯发动机无异议;第二,由原告签字确认的服务记录单三份,证明卡特公司认真履行三包义务,不存在违约现象,2006年11月24日三包服务处理单一份,证明原告在更换发动机之后一直连续使用发动机;7.发动机铭牌照片一张,证明发动机的产地在日本,属于美国康明斯公司生产;8.管城回族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另一案件原告的起诉状、上诉状各一份,证明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9.卡特公司CT系列挖掘机售后服务指南一份,证明原告负有定期保养义务,原告没有定期保养,原告提出的退货要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9、11,可以证明原告上次在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的案件,被移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未立案,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3、7、8、10、12,可以证明原告与金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已付款,但由于协议只约定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因此不能证明原产地为日本的美国康明斯发动机不符合约定,也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挖掘机质量不符合约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5,可以证明,被告曾为原告更换过发动机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更换发动机的原因。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6,原告未证明杜镇屹的身份,因此不能证明杜镇屹收取的按揭费用是被告多收取的费用;宋某某出具的证明和收条也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多收取原告有关费用,因此对证据6不予采信。

关于金成公司提交的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因此可以证明金成公司的主张。

关于卡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3,属于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证明卡特公司的主张。证据2只能证明卡特公司随机附带保修证,但不能证明原告挖掘机的工作时间。证据4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挖掘机、并告知原告负有保养义务。证据5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是卡特公司单方委托的抽样检验,并不是针对争议机器所作的专门检验。证据6,原告认可更换发动机的事实,因此对更换发动机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他三份证据中原告签名明显不一致,因此对其他三份证据不予认定。证据7与本案无关。证据8,因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山东临沭县法院未立案,因此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9,不能证明原告未尽保养义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某、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11月24日,原告与金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原告购买一台山东卡特CT80-1型挖掘机,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价格x元,按揭手续费按银行有关规定另收,按揭费及首付款付郑州建设银行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付款及交货义务。

2006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卡特公司为原告购买的挖掘机更换发动机。卡特公司为原告更换发动机后,金成公司将卡特公司起诉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该院依法确认卡特公司生产的由金成公司出售给原告的CT80-1型挖掘机品质与其承诺的品质严重不符,构成欺诈,并要求卡特公司先行赔偿金成公司经济损失x元。经该院审理确认,2006年10月23日更换发动机的原因是用户保养不当,造成发动机早期进灰,旧配套提前磨损。卡特公司为保护用户利益,开发市场,同意给予更换发动机。卡特公司更换的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公司原装进口发动机,原产地为日本,卡特公司不构成欺诈。

2007年6月份,原告将金成公司、卡特公司、河南裕翔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上述三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要求依法判令上述三个公司履行退货义务,退回原告货款x元。该案因管辖权的原因,被移送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2008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退回车辆,二被告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挖掘机所配备的发动机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但是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挖掘机上配备的康明斯发动机为美国康明斯公司原装进口发动机,原产地为日本,仅在日本KCEC工厂生产,卡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也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x元费用,原告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与二被告有直接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滥用诉权,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未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所以不属于滥用诉权,本院对二被告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7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景慧玲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安一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