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建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26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询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X镇X路机械厂家属楼。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询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8月6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X镇X路X巷X排X号。

被告人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立案侦查,同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询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被逮捕,当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X镇X路X巷X排X号。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何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贾二斌、被告人刘XX、刘XX、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时任国有企业武陟县粮食机械厂(以下简称武陟粮机厂)副厂长的乔XX(已判决)私自召集时任该厂副厂长的被告人刘XX、刘XX、何XX到其办公室,四人未经该厂厂长尚XX同意,商量决定挪用本厂公款让本厂技术顾问张XX私人注册公司作验资资金使用。后在乔XX的指使下,该厂财务科长、主管会计刘XX(已判决)于2000年5月29日将该厂25万元公款交给时任该厂驻浙江海宁办事处负责人的杨XX(已判决)捎带给张XX,该款被张XX和杨XX注册成立海宁市巨霸制油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霸公司)的验资资金使用。同年8月22日,该25万元款被退还给了武陟粮机厂。中共武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武陟县监察局调查后,于2001年4月分别对刘XX、刘XX、何XX等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2008年6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三被告人后三被告人均陈述了参与挪用公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刘X、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XX、何XX在2000年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书写的证明材料、证人乔XX的证言、有关资金周转的书证、武陟粮机厂《营业执照》、巨霸公司设立、验资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书证、任(聘)用刘XX、刘XX、何XX为武陟县粮机厂为副厂长的文件、对三被告人的处分决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资本的,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刘XX、刘XX、何XX身为国有企业副厂长,参与挪用公款归他人注册公司作验资资金使用的密谋,致使公款25万元被挪作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参与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属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指控成立。三被告人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三被告人在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主动到案供述参与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鉴于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三人均系从犯,所挪用公款于案发前已全部被归还,对三被告人均可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三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