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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郑州林地双语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女,17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41岁,系原告母亲。

被告郑州林地双语学校(现已被取缔),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校长。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州林地双语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8月28日向被告学校缴纳教育储备金x元,被告承诺如不满意可随时退还储备金、学费等,原告遂缴纳学费准备上学。2000年9月,原告又向被告缴纳了2000到2001学年的学费、书本费共计5800元。2001年4月20日,被告学校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关闭,导致学生停止上课,因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教育储备金x元、学费5600元、书本费200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郑州林地双语学校因不具备办学条件已于2001年6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工农教育办公室取缔,郑州林地双语学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莹丽

审判员景慧玲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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