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5月1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2年4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程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程某鸣。以前双方关系尚可,2006年冬季起,被告在浙江打工,很少与我联系,对我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我在家照料两个孩子,没有分文收入,到处借钱应付日常生活,谁知被告在外早有新欢,我得知后,远赴浙江找到被告劝他回心转意,被告却躲得无影无踪,目前我们已两年没见面,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我生活,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不存在,勿需分割;4、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安良镇X村环镇路西的一处宅基地归我使用,家庭其他财产归被告;5、给孩子治病所借x元由被告偿还;无存款和债权。

被告程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其女儿程某,现已辍学,有时靠打工生活;X年X月X日生其男孩程某鸣。现均跟随原告生活。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开始还往家寄生活费,后不寄生活费也不联系,2009年2月原告带着子女前往浙江找到被告,被告却躲开,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母子三人在浙江等候几日无果即返回郏县,2009年5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并生有孩子,未提供证据证实。

诉讼中通过询问原被告之女程某,其称被告外出打工,已有两年多不往家寄生活费,一年多联系不上,现其本人能靠打工收入为生。安良镇安西居委会证明,被告2006年外出打工,家人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户口本,询问原被告之女的笔录,安西居委会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一起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一女,但近几年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原告带子女找到被告,被告又躲开。在分居生活的两年多时间,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之女现已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劳动为生,对其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不再处理。其子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其子为宜,被告应支付其子相应的抚养费。因被告缺席,无法对财产及债务进行质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程某鸣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程某某每月付给其子抚养费100元。从2009年5月1日起支付,判决生效后付2009年的抚养费,以后每年的元月5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王鹏

审判员贾卫真

二ΟΟ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