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负责人石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以下简称航天路分社)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航天路分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9年2月1日,原告以私有房产宛市房第x号房产抵押,为南阳绿色食品研究开发中心担保,在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信用社借款x元。2000年2月被告航天路分社成立,该笔借款划归被告。贷款至今,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也未行使抵押权,致使其抵押权消灭。为保障原告物权的正常行驶,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享有的宛市房第x号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消灭,并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宛市房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航天路分社辩称,该笔借款是在2000年2月航天路分社成立时从南阳市宛城区X乡信用社转至我社,我社一直催要,但借款人一直未偿还。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现在南阳市房管局存放,我社无法返还。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2、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张某某房产抵押的事实。

3、市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登记申请表一份,以证明为该借款原告将自己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航天路分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航天路分社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2月1日,原告张某某以其所有,房产证号为宛市房第字x号的房产一处做贷款抵押,与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并在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双方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贷款清偿完毕。合同签订后,南阳绿色食品研究开发中心于1999年2月1日在宛城区新店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2月1日起至2000年2月1日止。2000年2月,被告航天路分社成立,上述借款划归被告所有。借款期满后,借款人南阳绿色食品研究开发中心未还本结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宛城区新店信用社协商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法律保护。现该借款划归被告所有,做为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原、被告双方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因没有明确的担保期间,应该视为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为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作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依法行使抵押权,也未行使担保物权,其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已丧失抵押权胜诉权的前提下,向本院提起了确认抵押权消灭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抵押物权属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为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对宛市房第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设的抵押权消灭。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宛市房第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兴

审判员李永勤

审判员王某普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增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