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关某某与被某诉人孟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关某某(亭),男,1955年1O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亭)(以下称关某某)因与被某诉人孟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孟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某某返还出资款x元及利息并由其承担诉讼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关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原、被某等五人共同出资,全体合伙人利用商丘纸浆厂的厂房合伙经营生产板纸并对外称为“睢阳区板纸厂”,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经协商孟某某等四人退出合伙,原、被某等人签订了承包协议和还款商定意见书,约定由被某一人继续承包经营,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投入资金本息,厂内财物所有权归属、投入资金本利清偿时间进行约定。被某未按双方订立的还款商定意见给付原告投资款x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某等人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睢阳区板纸厂,未进行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属于个人合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原、被某因此发生纠纷已经过一次诉讼,案件事实已经最终生效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原告等人退出合伙,双方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投入资金的还款方式,投入资金的利息及偿还投资款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双方是基于合伙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某,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原告等人退出合伙后,约定由被某接管合伙财产后,继续经营。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投入资金的利息、厂内财物所有权、投入资金本利清偿时间进行约定,还款商定意见明确约定2003年12月底归还原告下剩的股金和利息,原、被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还款商定意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是在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板纸厂财产进行清算之后达成的协议,否则被某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上述事实说明,原、被某债权债务关某明确,原告考虑到被某经营时间短,不会在短时间内取得利润,自愿放弃被某欠股金的利息,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某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孟某某合伙出资款x元。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关某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某某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因为板纸厂未进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否定其合伙企业性质;本案不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实际尚未清算。二、被某诉人主张返还出资款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伙人之间的约定系无效协议,上诉人经营板纸厂仅18天就被某令关某,个人的投资分文未抽,以个人名义为板纸厂所贷的x元至今未能偿还,被某诉人要求还本付息不合法理、情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某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被某诉人承担。

被某诉人孟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令关某某退还孟某某合伙出资款x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与本案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纠纷,本院已作出(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双方是基于合伙协议产生的纠纷;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及还款商定意见书应为有效协议;关某某与孟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某明确等。并判令关某某退还孟某某诉请的先期到期债权50%的出资款。该判决已经生效。本次诉讼是孟某某主张后期到期债权50%的出资款x元,根据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关某某应退还孟某某出资款x元。关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