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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1936年2月8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1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1年1月15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在辉县X镇X村民赵xx(已故)处购买咖啡因2500克,然后卖给宋某某500克、葛xx50克、郭x克、周xx50克。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夏天在峪河镇X村穆xx处购买咖啡因250克。之后,宋某某将购买来的咖啡因卖给赵xx一次50克、周xx两次计100克。2010年11月3日,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路某某家中缴获咖啡因2144.3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在辉县X镇X村民赵xx(已故)处购买咖啡因2500克,然后卖给宋某某500克,卖给辉县X镇X村民葛xx50克,卖给辉县X镇X村民郭x克,卖给辉县X镇X村民周xx50克。另外,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夏天在峪河镇X村民穆xx处购买咖啡因250克。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将购买来的咖啡因卖给辉县X镇X村民赵xx50克,卖给辉县X镇X村民周xx两次,每次50克。2010年11月3日,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路某某住处缴获咖啡因2144.3克。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峪河镇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路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毒鉴字(2010)第199、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3、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路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3包,计2144.3克。4、辉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缴毒品单据,证实将从路某某、赵xx处扣押的疑似毒品上缴给新乡市公安局禁毒支队。5、证人穆xx证言,证实其是在壶关县X乡X村一个姓贾的手里弄的咖啡因。2008年冬天至2009年收麦期间一共卖给宋某某九两咖啡因。6、证人周xx证言,证实其两次在宋某某处买“白面儿”二两,每包30元钱。7、证人葛xx证言,证实其在老路某买过一包“白面儿”,给了老路X元钱。8、证人郭xx证言,证实其在老路某买过两包“白面儿”,一包是一两,一两30元钱。9、证人齐xx证言,证实其在宋某某的饭店里吸过“白面儿”两三次,时间记不清楚了。10、证人赵xx证言,证实其从峪河镇四海饭店老板宋某某那买了1两咖啡因。11、证人周xx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在峪河街X路某买了一次“白面儿”,给了路某某30元钱。1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份-2010年7月份在路某某处买了一斤二两左右咖啡因,在穆xx处购买了250克咖啡因,分别卖给xx、xx、xx、齐xx的侄儿等人。另外xx、齐xx、xx等人还在其饭店吸食过咖啡因,吸食的工具都是其提供的。13、被告人路某某供述,供述了其从薄壁镇X村赵xx家买了5斤咖啡因,每斤赚50元。其卖给宋某某三四次,周xx两次,郭xx四、五次,葛xx二、三次,周xx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且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路某某、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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