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钟某丙与钟某甲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0-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岩民终字第410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岩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甲,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昌辉,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乙,男,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武平岩前中学教师,系钟某甲之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丙,女,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吉斌,龙岩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某甲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辽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三月间,上诉人钟某甲向广东丰顺石油公司购买一部粤M.(略)五十铃油罐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被上诉人钟某丙之夫林日开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车的“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以(略)元的价格将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油罐车转让给林日开,上诉人协助林日开办好2001年车辆延期使用手续后,再付2000元,否则则赔偿林日开壹万元。双方相互交付车辆和车款的同时,上诉人亦将该车的所有单证,即行驶证、准运证、营运证、保险证、购置费附加证、车船使用证、纳税证、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讫证、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全年)共捌件全部交与林日开,且书面约定:“下面移交证件,是否过户由乙方(林日开)与丰顺车方协商”。而在此之前,广东丰顺石油公司也开给上诉人一张“证明”,证明中承诺:“福建省武平县X镇钟某甲向本公司购买并挂靠本公司户头的粤M.(略)#五十铃油车,如钟某甲需转让给他人,本公司同意提供继续挂靠户头,或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方便。丰顺县石油公司。1999年11月20日。”同年十二月四日,被上诉人之夫林日开因车祸身亡,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要求退回该车,因协商未果,于二○○○年元月二十七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让协议”违背法律有关车辆买卖必须过户的规定,且转让协议未载明过户事宜,是规避法律行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略)元。武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二○○○年四月四日委托武平县价格事务所鉴定,认定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月27日这段时间该车的使用损失价值为6080元。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车辆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买卖必须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规定,原告之夫与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未生效,故其买卖车辆行为无效,对此,原、被告应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原告之夫与被告在买卖车辆行为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该车使用损失2080元,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二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年八月十五日判决:原告钟某丙应返还被告钟某甲粤M.(略)五十铃油车,被告应返还原告钟某丙车款(略)元(已抵除应由原告承担的车辆使用损失6080元)。宣判后,钟某甲不服原判上诉称: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已将全部证件移交给被上诉人之夫,即使买卖无效,因该车被被上诉人长期置于露天,腐蚀严重,已成一堆废铁,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承担使用损失6080元显然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上诉人与林日开买卖车辆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违反了有关法规,该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夫林日开签订的关于粤M.(略)五十铃油车的《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依约将该车以及该车所附全部营运、税费证件一并交付了受让方,且书面约定:“是否过户,由乙方(受让方)与丰顺车方协商”,这表明,给该车登记过户的义务于此时已转移主要由受让方承担。被上诉人不履行该义务,为自己的利益有意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致使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受损严重,这不是出让方即上诉人的过错,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民事行为的无效,双方仍应受合同拘束,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应滥用权利,随意反悔。被上诉人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理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二○○○年八月十五日(200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原告钟某丙应返还被告钟某甲粤(略)五十铃油车,被告钟某甲应返还原告钟某丙车款(略)元(已抵除由原告承担的车辆使用损失6080元)。上述原、被告应相互交付的车辆及车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

二、驳回被上诉人钟某丙的诉讼请求。

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鉴定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商建平

审判员罗金钗

代理审判员戴永坚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锡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