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某,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由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卫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茶陵县X镇X村刘某某家,趁刘某某家里无人,用菜刀剁断窗户木柱,钻窗入室,四处翻动,盗得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并将刘某某家中的彩电、棉被两床、木工刀具、电冰箱门等物品搬出屋外丢弃。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谭某甲伙同儿子邓某某骑摩托车至茶陵县城转盘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云峰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将所盗刘某某的银行卡上的存款x元取走,又于第3天的上午,在茶陵县城转盘处邮政储蓄云阳分行将盗得的刘某某存折上的最后37元钱取走。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该院提供了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段某某、谭某乙、戴某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银行取款交易记录、取款凭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害人刘某某玩弄其感情,破坏其家庭,其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做出这样的行为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多年,直至2008年5月,刘某某开始疏远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谭某甲因此心生怨恨,遂于2008年8月5日晚步行至刘某某家,见刘某无人,遂从刘某杂屋内找到一把旧菜刀,将刘某左前檐的厨房窗户木柱砍断,钻了进去,四处翻动,撬开木箱,盗得存折两本和银行卡一张,然后从刘某楼上找出一架木梯,从刘某二楼后门搭到屋后邻居家的坪里。被告人谭某甲通过该木梯将刘某的棉被两床、木工刀具、彩电等物从附近的桥上扔到河里,后又将刘某的冰箱门拆下,把冰箱推倒,把冰箱门也扔到河里,再剪烂刘某的席梦思床垫。次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步行回到家里。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将盗得的银行卡和存折给其子邓某某看,并讲是从刘某某家拿的,其子邓某某遂骑摩托车载被告人谭某甲到了县城转盘处,在茶陵县农业银行云峰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由邓某某分10次,每次1000元,提取了银行卡上的存款x元。2008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谭某甲与邓某某再次来到县城,由被告人谭某甲用所盗的存折,在茶陵县邮政储蓄银行云阳分行柜台上提取了存折上剩余的37元,然后被告人谭某甲在返回途中将存折和银行卡扔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某甲家提取了尚未使用的赃款4600元,被告人谭某甲之子邓某某代为退赔了5437元,上述款项均已被刘某某领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①2008年8月4日,其与妻子均离家到县城大儿子家,同月8日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了存折及银行卡,还有棉被、彩电、木工刀具等物品以及有关证件不见了,电冰箱、床垫等物被毁坏了;②其与谭某甲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但其从未将自己的存折和银行卡给过谭某甲,也没有告诉她存折的密码,但其曾对谭某甲提过存款密码用家中的电话号码比较好记。

(2)指认笔录证实:刘某某通过对茶陵县邮政储蓄云阳支行提供的2008年8月8日8:34时至8:38时的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审视,指认出录像内用其存折及密码取款的人系谭某甲。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5日晚上,其在家中听到从邻居刘某某家传来“砰砰”的声音;次日清晨6时许,其发现刘某某家后檐二楼的门被打开了,有一架木楼梯从这扇门搭到了其家门前的水泥坪上,其将上述情况对邻居文某某讲了,又于当天上午到了刘某某家门前查看,发现刘某某家的大门锁完好,但窗户木柱被人砍断了,其从窗户望去,看见里面被翻得乱七八糟;8月8日晚上,刘某某夫妇从县城回来,见家中失盗遂报警。

(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刘某某家屋后的邻居段某某讲刘某某家被盗了后,到了刘某某家门前,看见大门是锁好的,但一楼前檐左侧窗户的木柱被弄断了,房间里面乱七八糟,电冰箱也倒在地上;刘某某夫妇回来后,其听刘某某之妻陈端妹讲家里的存折及身份证、户口本等物不见了。

(5)证人戴某丁证言证实:其听堂弟邓某某讲,邓某谭某甲因打烂刘某某家的东西被腰陂派出所民警带走了,于是其陪同邓某某到公安局了解情况,其同时证实谭某甲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

(6)同案人邓某某的交代证实:2008年8月5日晚,其母谭某甲不在家;次日凌晨2时许,其去谭某甲房中查看,仍未见到,直至当天早上7时许,其才看见谭某甲在房里,其追问谭某甲昨晚的去向,谭某甲不愿讲出;当晚谭某甲拿出两本存折和银行卡,问其存折里是否有钱,其见存折户名是刘某某,便问谭某甲该存折是从哪里来的,谭某甲称是从刘某某家拿的;其看见其中的一本存折余额只有几块钱,而另外一本存折的余额有1万多元;其母谭某甲要其骑摩托车带她一起去县城取款,并讲密码是刘某某家的电话号码前6位数,于是,其与谭某甲一起到县城转盘处农业银行的一个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存款x元,后又于2008年8月8日上午与谭某甲一起到县城邮政储蓄银行,由谭某甲在柜台上支取了存折上的余款37元。

(7)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8日上午8点多钟,有一个年约40多岁的妇女拿了一本户名为刘某某的活期存折,在其工作的邮政储蓄云阳支行要求取款1万元,其见存折登记有3行,余额x元,但其查询该存折交易明细并重新登折后,发现新登交易记录达22行,最后余额为37.60元,该妇女把剩下的37元钱取走了;其同时证实,新登记的交易记录显示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的款,每次1000元,是跨行支取的,所以每次还收取了2元手续费。

(8)被告人谭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邓某某的交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文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基本相符,可相互印证。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①本案案发现场系茶陵县X镇X村刘某某家,大门锁完好,但窗户木柱被砍断,且在现场提取到作案工具旧菜刀一把;②刘某某家两个木箱被撬,席梦思床垫、冰箱被毁坏,棉被漂浮在附近的河面;③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系邓某某,谭某甲站在一旁。

x%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在谭某甲家提取到尚未使用的赃款4600元并予以扣押了。

x%收款笔录及领条证实:邓某某代其母谭某甲退赔了人民币5437元,刘某某分两次从公安机关领取了x元。

x%交易明细查询单证实:户名为刘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08年8月6日分10次,每次1000元,共被跨行提取存款x元。

x%邮政储蓄取款凭单证实:2008年8月8日,户名为刘某某的存折被提取存款37元。

x%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刘某某家失盗时被毁损的财物价值3370元。

x%户籍证明证实:谭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某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被害人骗取了其感情,破坏了其家庭,其才做出如此之行为的,经查,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但被告人谭某甲不能以此作为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理由,因此对被告人谭某甲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谭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其子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全部挽回,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谭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上述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志勤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