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刑)、许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中牟县X镇X村李某乙家陈某前租住房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该处的2700元现金及一部金鹏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鹏手机价值220元。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李某甲盗窃案件中,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中牟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系初犯,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自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明杰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