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46岁。因本案于200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抓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x),后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09年6月10日共透支本金x.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的证言、招商银行的报案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发卡行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扣押清单及信用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元四角五分后发还招商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人民陪审员张子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某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