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46岁。因本案于200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抓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x),后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09年6月10日共透支本金x.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的证言、招商银行的报案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发卡行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扣押清单及信用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元四角五分后发还招商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人民陪审员张子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某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某某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