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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交通肇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罗某某、刘某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被告人车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驾驶豫KAA090号轿车某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X路交叉口南200米处左拐弯进入机动车某时,与驾驶豫KS2537号两轮摩托车某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车某某逃逸,致孙某某受重伤、两车某同程某损坏。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乙、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荣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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