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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64年9月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自1996年5月至2007年8月任某县X乡土地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八里岔乡X村民任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制止,造成任某某从2001年到2007年5月共非法占有土地34.72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9.01亩,一般耕地12.05亩,致使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09年3月16日,中共信阳市委督查通知对任某某非法占地要求办理,息县国有土地资源局、水利局、八里岔乡X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此事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信阳市委督查通知、信阳市信访局信访事项处理通知单,息县督查局来文处理笺,息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八里岔乡X村民任某某强占耕地一案的调查报告,八里岔乡委员会关于胡某任某、职责等情况证明,任某某与熊湾周德华等28户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证人付×、王××、陈××、周××、杨××、孙×、代×、栗××、徐××、徐××、田××、任×等人的证言,息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非法用地未制止和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致使群众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非法用地人已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过,消除了社会影响,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陈立生

审判员涂善喜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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