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刘XX(另案处理)处分三次购进湖北应城精制工业食盐共36吨。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一大院内将一部分工业盐当作食盐直接卖给养牛场和咸菜场;将另一部分工业食盐用由刘XX销售给其的假冒“卫群”牌食用盐包装袋分装,采用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给小商店、粮油店、饭店等处。至2009年4月6日案发时,剩余15.25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查处的盐产品内氯化钠成分占98.61%,未检出碘成分,为不合格食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XX、勒X、朱XX、关XX的证言,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赃物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食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09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审判员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浩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经营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