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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略),2010年1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带回执行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30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沿夏邑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楼西南侧环乡X路时,将同方向推自行车走路的李X撞伤,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李X的伤,系重伤,三级伤残。经夏邑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2011年2月11日)双方已达成协议,谢某某家人已赔偿伤者医疗费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弃车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证人谢XX、贾XX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伤检鉴定书[豫夏交技鉴字第(x)号];6、高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协议书;9、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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