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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甲(季某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X乡季某南地伐杨树八棵。经鉴定滥伐活立木蓄积为15.7178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六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的供述2、证人季XX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2张;4、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林业技术鉴定书;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法庭上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接受罚金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季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季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季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季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季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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