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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借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井家村X村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官路村X村民,现住(略)。

郭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09)阎民一督字第X号支付令申请执行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孙某某应归还申请人饲料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835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归还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x元,剩余款项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阎民一督字第X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白凌河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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