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十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纳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口东里X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和刘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乙和纳新、被上诉人奥特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特瑞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奥特瑞公司与中研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签订《服装消费者调查合同》(以下简称调查合同),后奥特瑞公司依约完成了相应的调查工作,并提交了《男装品牌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中研公司也接收了研究报告,但中研公司尚有4万元费用未支付。因此,奥特瑞公司请求判令中研公司支付欠款4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4.4万元(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5日,以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共180天)。

中研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奥特瑞公司要求支付的余款,因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所以中研公司不应支付。依据调查合同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的约定,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确认单的签署才是付款条件。奥特瑞公司没有提交原始调查问卷,履约不当。原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而奥特瑞公司提供的研究报告缺乏真实的原始数据,故奥特瑞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价款。同时,中研公司反诉称:因奥特瑞公司提供的原始数据不真实,履约不当,给中研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据调查合同第5.2.5条、第8.2条的约定,中研公司有权解除调查合同,由奥特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研公司因此请求判令解除与奥特瑞公司签订的调查合同、由奥特瑞公司退还中研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4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600元。

奥特瑞公司针对中研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奥特瑞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有真实的原始数据支持,调研方式符合调查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调查合同约定的义务。中研公司没有对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就认为奥特瑞公司造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研究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市场情况,中研公司用来辨别真伪的标准是其客户是否认可调研结果,但调查报告是符合事实的。中研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调查报告,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已验收。依据调查合同的约定,验收与否不是拒绝支付欠款的理由,中研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请求驳回中研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奥特瑞公司与中研公司签订调查合同及合同附件《服装消费者调查方案》,主要内容是甲方(中研公司)与乙方(奥特瑞公司)就服装消费者调研事宜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服装消费者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消费者对罗蒙品牌的认知与感受。包括品牌认知、联想、形象、忠诚等品牌研究常规项目……2.1.1……采用定量调研和焦点小组会的方式进行:定量调研:由乙方负责参与调查人员的条件甄选和邀请,并安排实地问卷调查……焦点小组会:由乙方负责参与调查人员的条件甄选和邀请,并安排标准的焦点小组讨论……参与测试的人员数量在8(含)x%含)人之间……2.2乙方提交调查报告的方式乙方按照规定日期(2008年8月22日)提交调研报告……3.1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圆整(¥80,000.00)……3.2支付时间及方式……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为项目合同金x$%,即人民币肆万圆整。(x,000元)。项目合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x%,即人民币肆万圆整。(x,000元)……4验收标准4.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2008年8月22日)完成产品体验调查分析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调查分析报告的验收标准如下:对调查分析报告的各项结论有原始调研数据支持,原始调研数据准确真实可靠。按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及原始调研数据,保证调查分析报告质量。4.2如原始调研数据和分析报告未能通过甲方的验收,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意见进行重新调整,重新调整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再次验收。如调查分析报告通过甲方的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调查分析报告验收合格确认单……5.2甲方权利5.2.5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调查数据不能完全及真实的反映合同所描述的调查目标及调查内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7.2乙方权利7.2.1乙方在保证质量,按照合同条款完成项目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项目费用……8违约责任8.1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额2%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未及时的提交调查结果或提供的调查结果未通过甲方验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服装消费者调研方案,其中调查设计为:焦点小组会共一组,罗蒙消费者参与,调查方式8人参加,时间120分钟左右;消费者深度访谈4名罗蒙竞品消费者参与,一对一深度访谈时间不少于60分钟;消费者定量调研总样本量N=500,调查方式是街头拦截访问。

调查合同签订后,中研公司向奥特瑞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4万元。奥特瑞公司于2008年8月3日组织了有8人参加的罗蒙消费者座谈会。奥特瑞公司提供的罗蒙座谈会被访者背景资料显示,八位被访者购买过的服装品牌中均无“罗蒙”;奥特瑞公司对消费者进行的深度访谈人数为3人,时间分别为31分钟、44分钟、34分钟,《罗蒙深访被访者背景资料》显示序号2的深访者,配额罗蒙。同年8月25日,奥特瑞公司制作完成了研究报告,且交与了中研公司,中研公司认可收到该报告。但是,奥特瑞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原始调研数据交与中研公司。

现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欠款4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4.4万元。中研公司认为奥特瑞公司履约不当,研究报告未经验收,支付价款的条件未成就,不同意奥特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中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调查合同,由奥特瑞公司退还中研公司已经支付的4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600元。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奥特瑞公司与中研公司签订的调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研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首期款4万元的义务,奥特瑞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即进行了调查合同项下的调查设计,组织焦点小组会、消费者深度访谈。虽然奥特瑞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如焦点小组会的8位参与者均不是罗蒙品牌的消费者、消费者深度访谈的时间均少于调查合同规定的60分钟且人数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奥特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中研公司交付了调查原始数据的证据,但奥特瑞公司完成了研究报告,并将研究报告交付了中研公司,故奥特瑞公司已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其履约中存在的瑕疵并不能导致调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不由此直接导致调查合同解除。所以,中研公司应将调查合同项下的余款4万元支付奥特瑞公司。虽然中研公司称研究报告未经验收不应支付合同价款,但中研公司已实际收到研究报告,并向罗蒙公司进行了汇报,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研究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法院对中研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偿付违约金14.4万元的主张,因奥特瑞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研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调查合同之反诉请求,因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以前,而奥特瑞公司现已经履行了调查合同约定的调研方案、调研设计,且已提供了研究报告,即调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中研公司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调查合同、由奥特瑞公司退还合同价款4万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奥特瑞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研公司要求奥特瑞公司偿付违约金1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中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特瑞公司四万元;二、奥特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研公司违约金一千六百元;三、驳回奥特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奥特瑞公司和中研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研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余款已经达到调查合同的要求之认定存在错误,因为该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1、调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为调查合同第3.2项约定支付剩余4万元的时间是项目合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4.1项约定了研究报告的验收标准、第4.2项约定“如调查分析报告通过甲方的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调查分析报告验收合格确认单”,一审法院也认定奥特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中研公司交付了调查原始数据。在没有原始数据支持的情况下,中研公司收到了研究报告并不代表中研公司认可该报告,所以中研公司一直未签署确认单。由于研究报告未通过验收、项目合同未履行完毕、研究报告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奥特瑞公司无权要求中研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奥特瑞公司履约不当,无权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价款,因为调查合同第4.1项约定“原始调研数据准确真实可靠”、第5.2.5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调查数据不能完全及真实的反映合同所描述的调查目标及调查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奥特瑞公司提交的研究报告缺乏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也不能反映调查合同的调查目标及内容,导致中研公司的客户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蒙公司)不认可调查结果,并中止了与中研公司的合同,给中研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二、一审法院对中研公司无权解除调查合同及要求奥特瑞公司返还费用之认定错误,因为该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1、调查合同尚处于履行过程中,中研公司有权解除,因为交付研究报告仅为奥特瑞公司履约的一个阶段。按照调查合同第4.2条的约定,交付调研报告后还有验收阶段。如果验收未过,奥特瑞公司应当依据中研公司的意见重新调整,重新调整后再验收。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确认单。现研究报告未通过验收,确认单亦未签署,调查合同即未履行完毕。2、奥特瑞公司提交的研究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中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奥特瑞公司返回已支付的费用,因为调查合同第5.2.5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调查数据不能完全及真实地反映合同所描述的调查目标及调查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第8.2项约定“乙方应保证其市场调研样品及报告的质量……乙方未使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调查,或因自身原因,而形成明显不准确的调查结果时,根据偏差程度,甲方有权核减部分或全部调查费,已支付费用乙方应部分或全部返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调查合同所涉研究报告应由定量调研、焦点小组会、消费者深度访谈三部分调查结果分析构成。奥特瑞公司在这三部分的执行过程中都存在问题,导致研究报告无法得到最终用户罗蒙公司的认可,罗蒙公司因此终止了与中研公司的合作合同,给中研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中研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将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中研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由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

奥特瑞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中研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应驳回中研公司的上诉请求。

奥特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奥特瑞公司针对中研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以不是二审新证据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中研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奥特瑞公司以此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除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1、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彭劲柏作为奥特瑞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时称其2008年是中研公司的高级咨询顾问兼项目经理、其收到研究报告后又给了其他顾问、中研公司收到研究报告后未提出异议。针对“你公司向罗蒙公司进行汇报,能否理解中研公司已经认可调研”问题,彭劲柏表示“可以这样理解”。关于彭劲柏的身份,中研公司称“是项目顾问”、“是聘任的,参与项目”、“做这个项目”;2、中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罗蒙公司《关于终止合作的函》(以下简称终止合作函),该函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3日;3、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中研公司称其第一点上诉理由中提及的“项目合同结束”指的是双方签署确认单。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证正确。就中研公司的上诉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一、关于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余款已经达到调查合同的要求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存在错误

1、中研公司聘任的项目顾问彭劲柏出庭所作证言表明:不仅彭劲柏收到了奥特瑞公司交付的研究报告,同时中研公司的其他“顾问”均看到了该研究报告,但中研公司未就该研究报告提出异议,可以理解为中研公司已经认可了研究报告,特别是中研公司无证据证明在奥特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针对上诉意见中所述研究报告存在的问题向奥特瑞公司提出过异议。基于此,中研公司根据支付剩余4万元的时间是项目合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之约定,以双方并未签署确认单、项目合同未履行完毕、研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一说,作为奥特瑞公司无权要求中研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理由,显系于理不合。所以,中研公司以调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说作为对抗奥特瑞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

2、因中研公司无证据证明在奥特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针对上诉意见中所述研究报告存在的问题向奥特瑞公司提出过异议,故中研公司根据罗蒙公司在奥特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向中研公司发出的终止合作函,以罗蒙公司终止与中研公司的合作给中研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一说,作为奥特瑞公司无权要求中研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理由,显系于理不合。再结合上述第1点评述,奥特瑞公司履约不当,不必然导致其无权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价款之结果。

结论: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余款已经达到调查合同的要求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存在错误之上诉理由不能确凿成立。

二、关于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其无权解除调查合同及要求奥特瑞公司返还费用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存在错误

1、虽然双方未签署确认单,但根据以上针对“关于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余款已经达到调查合同的要求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存在错误”的第1点评述,中研公司以确认单未签署为由,所谓调查合同即未履行完毕,进而上诉提出的其有权解除调查合同一说,于理相悖。

2、根据以上第一点评述,中研公司上诉提出的奥特瑞公司在定量调研、焦点小组会、消费者深度访谈这三部分的执行过程中都存在问题一说,不能确凿证明奥特瑞公司提交的研究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进而中研公司提出的其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奥特瑞公司返回已支付的费用之主张不能有效成立。再根据以上针对“关于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奥特瑞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支付余款已经达到调查合同的要求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存在错误”的第2点评述,中研公司上诉提出的因罗蒙公司终止了与中研公司的合作合同而给中研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说,不能有效证明奥特瑞公司提交的研究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有效证明中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奥特瑞公司返回已支付的费用。

结论:中研公司以一审法院对中研公司无权解除调查合同及要求奥特瑞公司返还费用之认定与调查合同的约定及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的该认定之上诉理由不能确凿成立。

综上,中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以使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八十元,由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八百四十元,由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九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奥特瑞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北京中研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扬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