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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魏某丙、胡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破产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宗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该分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丁,男,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方文远,商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金钟,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魏某丙、胡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豫东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行商丘分行于2008年8月2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行商丘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行商丘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乙、李照路,被上诉人魏某丙、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丁,原审被告豫东宾馆的委托代理人翟金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丘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赵保良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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