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刘某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孟文奇,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

上诉人李某某为与王某某、刘某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启超、孟文奇,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莲,被上诉人刘某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位于义马市X路X号住宅楼四单元一楼中户的房屋(80%产权房改房),原系王某某丈夫单位分配公房,1996年房改时,登记在刘某乙名下。2003年10月6日,刘某乙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以x元价格售予李某某。2009年12月王某某诉至义马市人民法院,以刘某琴未经其本人及房屋部分产权单位同意,擅自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李某某为由,请求确认刘某琴和李某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某返还房屋。庭审过程中,刘某乙也承认该房系王某某的房子。

原审认为:刘某琴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的房屋,系房改房。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国务院出台有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出台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上内容明确规定,产权共有的房屋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和没有补足房价款的政策房,不得上市出售。另外庭审时刘某乙也承认该房系王某某的房子,故协议无效后刘某乙也不应再占有该房。其他问题另行解决。经调解无效,于2010年11月27日判决:刘某乙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该房交还王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王某某不是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共有人,该房屋与王某某无关;二、上诉人与刘某琴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三、王某某对涉案房屋没有诉权,即便有诉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单位分给王某某丈夫的公房,后在房改中单位保留20%的产权,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房改房的相关规定,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和没有补足房价款的政策房,不得上市出售,且刘某乙也承认该房系王某某的房子,故刘某琴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予退还王某某,其他问题另行解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李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