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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何某某盗窃罪,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日转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日转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30岁。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张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郑大一附院大门南侧东人行横道上盗窃被害人伍xx的一辆黑色斜梁26式捷安特自行车。后被告人牛某某、何某某伙同张勇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七中大门南侧、文化路芭娜娜夜总会门口、紫荆山路X路交叉口的人行横道上分别盗窃被害人王xx的一辆蓝色阿米尼折叠自行车、被害人王xx的一辆银灰色捷安特自行车、被害人徐xx的一辆蓝色嘉贵牌折叠自行车。经估价,涉案自行车共价值2073元。

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何某某伙同张勇将其盗窃的一辆蓝色阿米尼折叠自行车、一辆蓝色阿米尼自行车、一辆银灰色捷安特自行车在航海路旧货市场旁边的一厕所附近以27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xx、伍xx、王xx、王xx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追回的赃物照片,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

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

二、未追回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四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王xx、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红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秦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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