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46岁,汉族,住(略)、旧王某村。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豫太(略)事务所(略)。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47岁。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款x元,被告长时间未归还该款,原告多次和家人一起找被告追要该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没钱为由拒不给付该笔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X号,被告柳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该欠条内容为:今欠现金x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该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柳某某借原告王某某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柳某某应当清偿该笔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汝强

审判员张仕新

审判员赵红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