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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略)事务所(略)。

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世纪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特别关注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陈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起诉称:我是职业漫画家,专业从事漫画创作,已经出版多册个人漫画集,我的漫画作品广为传播。2010年我在世纪卓越公司购买了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版、发行的《特别关注》杂志。我发现该杂志2008年第11期第22页未经我许可,擅自使用了我创作的一幅漫画,未为我署名,且对我的漫画肆意修改,配发在与我的作品不相干的文章中,违背了我的原作创意。《特别关注》杂志创刊于2000年10月,面向全国发行,单期发行量超过300万册,在期刊界影响重大。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该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纪卓越公司未经我许可销售、传播侵权杂志,与特别关注杂志社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特别关注杂志社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我起诉要求: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出版、发行2008年第11期《特别关注》杂志;世纪卓越公司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我经济损失x元、精神损失4566.6元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433.4元。

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是合法出版物;我公司作为销售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且在进货及销售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我公司销售涉案杂志不构成侵权;即使涉案杂志是侵权的,我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仅仅是停止销售涉案杂志,而不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特别关注杂志社答辩称:我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使用的张某某的涉案漫画是我社美术编辑从互联网上下载无名漫画造成的,确系美术编辑失职,我社承认侵犯了张某某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没有侵犯张某某对涉案漫画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我社和世纪卓越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张某某主张赔偿的数额过高,我社愿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或者同类漫画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的2—5倍,即300元以内,赔偿张某某,并愿意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为中国漫画家联合会成员。2004年、2006年,张某某曾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些节目主持人绘制漫画肖像。2006年11月,张某某曾受北京电视台邀请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坛举办的“燕园话红楼”节目中现场作画绘制红楼梦人物。

2007年1月,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管理有方》一书。该书以文字结合漫画的形式阐述了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等内容,是“经管漫画系列丛书”中的一本。该书署名张某某著。在该书第11页题为《你是否能够激励员工呢》一节中有一幅漫画,内容为一名员工在跑步机上跑步,老板在一旁对该员工竖起大拇指。该漫画上方的文字内容主要是讲好老板必须不断地激励员工,激励员工不能只靠金钱,还需要满足员工最重要最关心的心理需求。

《特别关注》杂志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版、发行的刊物。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许可在该杂志2008年第11期第22页为文章《丰田管理赢在哪》配图使用了上述图书《管理有方》第11页的漫画,并在该漫画中的员工正前身添加了“执行”二字,且未为张某某署名。该文章内容主要是通过丰田一线员工与公司高管之间的工资差距不大、而美国和中国员工与公司高管薪酬差距很大的这一现象,讲述了丰田管理方式,即回归到激发一线工人的创造力,相应地薪酬也向一线工人倾斜。

特别关注杂志社出版发行的总第96期《特别关注》杂志是一本纪念《特别关注》杂志发行量超过280万的纪念刊。张某某依此认为《特别关注》杂志单期发行量达到了300万册,但特别关注杂志社对此不予认可。特别关注杂志社只认可其《特别关注》杂志单期发行量达到了200——250万册,2008年单期和合订本一起达到了250万册。《特别关注》杂志单期定价5元。

2010年6月12日,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以14.4元的价格从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2008年第10、11、12期《特别关注》杂志的合订本。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该《特别关注》杂志是从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牵手文化公司)购进的。牵手文化公司具有经营图书、期刊、报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世纪卓越公司在购进涉案杂志时,审查了牵手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另查一,张某某主张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其应从每本杂志的定价中获取0.01元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即涉案杂志单期发行量300万册乘以单期定价5元乘以0.01元,共计15万元。

另查二,张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略)费5000元、购书费14.4元、邮寄费80元。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简历、《管理有方》图书、《特别关注》杂志、图书订购单、发货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有方》一书的署名,张某某为涉案漫画的作者,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许可在其2008年第11期第22页中为文章配图使用了张某某的涉案漫画,未给张某某署名,未向张某某支付报酬,且将漫画中人物正前身添加“执行”二字,侵犯了张某某对该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张某某在其图书《管理有方》中使用涉案漫画表达的是好老板如何激励员工的主题,尽管其强调了关心员工心理的方法,但也表示了金钱鼓励的方法。《特别关注》杂志社中使用涉案漫画作为配图的文章表达的主题也为激励员工,尽管其以员工和公司高管之间的薪酬差距作为分析的角度,但也未否认除金钱激励之外的其他方法。故两者使用涉案漫画所表达的主题大体是一致的。特别关注杂志社使用涉案漫画并未构成对张某某涉案漫画的歪曲、篡改,故张某某提出的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了其对涉案漫画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张某某主张以涉案杂志的单期总发行量作为依据,从每本杂志的定价中主张0.01元,但杂志发行量的多少与涉案漫画作品无必然联系,且难以计算涉案漫画在整本杂志的价值中所占比例,故本院对张某某提出的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不予支持,但发行量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特别关注杂志社主张按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1985年我国《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中规定艺术插图每幅10—30元。1990年国家版权局在《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指出,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上述规定分别制定于1985年、1990年,而今我国的经济文化生活和物价水平与当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上述规定虽可供参考,但不能机械地适用。本院在参考上述稿酬规定的情况下,还综合考虑到张某某的知名度、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行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需要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且公开赔礼道歉也可以起到弥补精神创伤的作用,故本院对张某某提出的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某某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世纪卓越公司仅是涉案杂志的销售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涉案杂志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二OO八年第十一期《特别关注》杂志;

二、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二OO八年第十一期《特别关注》杂志;

三、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张某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

四、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

五、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合理费用四千元;

六、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张某某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人民陪审员史颖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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