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05年开始,郑州市政府决定对种苗户进行补助。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被告人王某某在时任局长马国林(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利用分管育苗、风沙源治理工作的便利,以解决新郑市林业局经费紧张为由,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操作,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71.8万元以现金形式再次收回。在此26户种苗户中,王某某以自己弟弟王某成的名义虚列种苗补助户,套取补助款6万元(此6万元包含在71.8万元中)。王某某将71.8万元中的27万元于2007年交给局出纳王某环(后此款作为小金库被马国林签字支出);于2008年将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此款被马国林贪污;另支付万邓公路绿化款、2007年中秋节班子成员去省林业厅送礼、王某某家属和赵建德家属清退补偿共计7万元,剩余2.8万元王某某据为己有后挥霍。共造成人民利益损失69万元。

2、200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职务便利,经与局长马国林、局协理员郭全治(另案处理)分别合谋,采用虚列手段,套取国家专项防沙治沙占地补偿费x元,三人共同据为己有后挥霍。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贪污的不是2.8万元,是2万元,第二起他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贪污应认定2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自2005年开始,郑州市政府决定对种苗户进行补助。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被告人王某某在时任局长马国林(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利用分管育苗、风沙源治理工作的便利,以解决新郑市林业局经费紧张为由,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操作,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71.8万元以现金形式再次收回。在此26户种苗户中,王某某以自己弟弟王某成的名义虚列种苗补助户,套取补助款6万元(此6万元包含在71.8万元中)。王某某将71.8万元中的27万元于2007年交给局出纳王某环(后此款作为小金库被马国林签字支出);于2008年将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此款被马国林贪污;另支付万邓公路绿化款、2007年中秋节班子成员去省林业厅送礼、王某某家属和赵建德家属清退补偿共计7万元,剩余2.8万元王某某据为己有后挥霍。共造成人民利益损失6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局长马国林以解决局里经费紧张,安排他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60余万元再次收回。并将其中的27万元交给局出纳王××;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

2、同案犯马国林供述,王某某从苗补助户的补助款收回的30多万元给了他。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王××证实,2007年5月份王某某给她现金27万元。

4、证人赵×、张××证实,王某某让他们在种苗基地补偿款审批表上签名,并说这是政治任务。

5、证人王某×证实,他哥王某某以他的名义套取补助款,后来他哥又要回去了。

6、证人吴××、王×某等26名种植户均证实,王某某发给他们的种苗补助款,一部分又被王某某收回共计71.8万元。

7、证人高××、赵××证实,他们领过奖金或补助款。

8、证人刘××证实,2008年的种植是她验收的。

9、书证,银行的查询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银行支取现金的情况(卷四68-72页);被告人王某某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收回的情况表(卷一62页);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发放凭证(卷四73-189页)。

二、200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局长马国林的授意下,以解决新郑市林业局经费紧张为由,伙同局协理员郭全治(另案处理)采用虚列手段,套取国家专项防沙治沙占地补偿费x元,x元郭全治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初,和庄镇的一个领导说,和庄镇的群众在发放补助款时经常闹纠纷,要求不要这项补助款了,他把这事告诉了局长马国林,马国林说局里经费紧张,安排他找块地把这项款支出来,他说他以前没有负责这项工作,让郭全治干,马国林让郭全治作这项工作。后来郭全治找他填写了治沙工程占地补偿表及清单,他将15万余元的支票,过了几天郭全治给他了10万元钱,他到马国林办公室,财务人员也在并说没有钱了,然后出去了,他就告诉马国林,郭全治给了10万元钱,马国林说为什么不早说,快把钱拿来,他就到银行取出10万元,在其办公室给了马国林。

2、同案犯郭全治供述,2008年初,马国林给他说局里经费紧张,让他套出26.6万元的植被恢复费,又让他套出防沙治沙15万余元,他把套出的40余万元给了马国林30万元,给王某某10万元。

3、同案犯马国林供述,他把放在办公室45万元通过司机司玉亭的账户转到他爱人李某花的账户上了,35万元是王某某要回的种苗款,10万元有一部分是他的,另一部分说不清楚。

4、防沙治沙占地补助款、植被恢复补助款会计凭证及审批手续(卷六1-29页)。

5、证人荆×证实,他开车到工商银行接王某某,王某某从银行出来,拿了个档案袋,王某某告诉他说档案袋里是钱。

6、证人白××证实,王某某拿着一个纸袋到他办公室,他问王某某干什么,王某某说找局长,他问袋子里是什么,王某某掏出来一叠钱,王某某从局长办公室出来时没有纸袋了。

7、书证,新郑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任新郑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新郑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种苗及防沙治沙工程期间,超越职权范围,违法收回种苗补助款69万元,违规操作、虚列套取法沙治沙工程款15万余元,致使人民利益及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非法收回种苗补助款中将2.8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第二起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辨称的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认定贪污2万元不应当是2.8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滥用 职权 贪污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