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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东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相识,并于2007年5月18日在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高某琦,X年X月X日生次女高某阳。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才知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从无宁日。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惨无人道跺原告肚子。被告及其父母对家庭收支状况从不与原告沟通,原告不能享受家庭成员权利,原告到娘家走亲戚,被告不同意,每次为此生气。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如与街坊邻居说话,被告总是疑心大发,找茬与原告生气。原告忍受不了被告的虐待,要求离婚,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进行骚扰和恐吓,致原告娘家人无人身安全保障。为此原告娘家人已断绝与原告的关系并不让原告进家门。现原告已无立身之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不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原告愿对两个女儿抚养,原告放弃被告对女儿抚养费的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并结婚的,距今已达四、五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女儿,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互敬互爱,日子过得非常美满。原告诉状中“怀孕期间跺原告肚子,不能享受家庭成员权利,存有疑心,虐待原告,并在原告娘家进行骚扰和恐吓”等,纯属编造,但夫妻期间偶尔生一次气是有的,也很正常,但过一会双方便和好如初。被告与原告婚前充分了解,婚后互敬互爱,感情基础非常牢固,不存在感情确已破裂,有可能是原告一时听信他人胡言,冲动之举,被告可以原谅原告的这次行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相识,并于2007年5月18日在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高某琦,X年X月X日生次女高某阳。原告愿对两个女儿抚养,原告放弃被告对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准予原被告离婚,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日常琐事产生矛盾,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致使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化解,通过庭审被告已经看清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表达了自己对原告的感情,希望原告可以给自己一次机会,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东升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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