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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致使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2日婚生男孩黑某耕。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生气,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黑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黑某耕由被告黑某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自2011年4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黑某某抚养费三百元至黑某耕独立生活时止。待黑某耕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勇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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