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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1968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约43岁,汉族,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我借款4万元,当时约定给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同年7月18日、11月18日分两次支付利息2400元、3600元,并将借条上的落款时间改为2009年11月18日,以后多次寻找不到被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被告张某乙因做生意资金紧缺向原告张某甲借款4万元,当时约定利息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同年7月18日、11月18日分两次支付利息2400元、3600元,并将借条落款时间改为2009年11月18日,以后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偿还原告张某甲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为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玉龙

审判员郭心凤

审判员魏国福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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