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展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展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展某某于201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龚某某患有精神病,本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龚某青、龚某华参与诉讼。原告展某某,被告法定代理人龚某青、龚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腊月二十六按农村习俗典礼,于2005年3月4日在新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展某程。由于我家庭贫穷,被告一直看不起我,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物品于2008年正月份外出打工至今,被告一直没有回家。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男孩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龚某某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及家人虐待被告,小孩出生后,被告就回娘家居住,原告也不让被告见小孩,他们生气打架后,被告回娘家,原告不接,也不管不问,现被告父亲去世,母亲瘫痪,被告没有地,也不能出去务工,生活还依靠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展某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原告有义务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应提供而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展某某要求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审判员蔡青锋

人民陪审员吴玉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现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