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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期货城支行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54岁。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期货城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未来花园X号1-X层商铺。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期货城支行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是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未来花园A、B座楼的业主。2006年初,因被告使用违法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在其原办公的裙楼上加建一层,永远改变了原告的居住环境。其过错损害程度是:原告房屋北侧原本能隔窗远眺20锥拿鹷ㄍ廊队辉忻擞郑谙w望距离只有5米,看到的只是被告加建的办公房;因被告加建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距离太近,所以原告房屋南北贯通的自然风永远不畅了;因被告房屋的遮挡,原告房屋每天的采光时间永远缩短了,因房屋暗今后每天用电照明的时间长了;又因被告加建的房屋是公共场所,原告的房屋是私宅,两房距离太近,所以原告现在必须天天关窗户、拉窗帘方能遮挡隐私,给其今后居住的生活永远造成了繁琐;又因两房距离太近环境不佳,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不是随着市场价上涨而是贬值损失了。就上述多方面被告的过错永久的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现原告的居住环境不能恢复。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装修等物的贬值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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