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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迈奔无线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SOHO现代城C座X层。

法定代表人冒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SOHO西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迈奔无线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路X号密斯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敬秦,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华栋。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快乐米公司)与被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迈奔北京公司)、被告迈奔无线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简称迈奔西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迈奔北京公司和迈奔西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敬秦、梁华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米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主要的营业收入来自于手机下载相应游戏的收费。《植物总动员》系我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我公司发现两被告在机锋网(网址为http://www.x.com/)上将《植物总动员》软件提供给网站用户下载。经我公司统计,仅从两被告上传游戏至我公司公证保全证据之日,游戏的下载量就达7298次,下载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我公司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影响了我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收入。我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构成了侵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赔偿公证费5250元。

被告迈奔北京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两个网站即机锋网和机锋BBS论坛。机锋网由我公司直接管理、编辑和发布信息。机锋BBS论坛则是一个开放的、非盈利、公益性的论坛,论坛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的交流、编辑和发布信息。在机锋网上我公司对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进行了介绍和评价,这属于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虽然在机锋网介绍文章的最后提供了“点击进入论坛下载”的链接,但此链接并非直接下载地址,我公司不可能知道论坛中提供的涉案软件是侵权软件。机锋BBS论坛,我公司不可能对该论坛中的发帖人身份和上传的软件进行审查,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我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侵权防范措施。涉案网络用户tect上传涉案软件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未经登记和备案不得销售。快乐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软件有备案和登记。涉案的软件是x平台的手机游戏软件,目前在国内普通用户是不能通过手机下载涉案软件的。快乐米公司自己的软件下载次数很低,现阶段多数的手机用户也不会选择付费游戏的下载。快乐米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不合理,其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我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软件。综上,我公司认为快乐米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意见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快乐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迈奔西安公司辩称:我公司既非机锋网的所有人,也非涉案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与快乐米公司的起诉请求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快乐米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快乐米公司取得了手机游戏软件《植物总动员》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快乐米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

2010年9月29日,登录网址为www.x.com的机锋网,进入该网站首页的“关于我们”的介绍,介绍内容有“迈奔无线目前在北京、西安、台北和美国洛杉矶设有分公司及办事处,迈奔无线北京公司成立于2009年底,拥有超过40名员工”、“目前网站拥有注册会员9万人,每天平均发帖1.6万贴,每天产生2000个左右的新主题。交易区每日交易金额在50万元左右,是目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x传媒”。“关于我们”介绍页面的左侧,有迈奔北京公司和迈奔西安公司的联系方式。在机锋网首页下依次点击进入手机游戏下策略模拟分类,在该分类页面有《塔防新贵x.0》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作者是“tect”、来源“机锋网论坛”、时间“2010-9-2022:50”、点击“1743次”。该文章对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进行了介绍和评价。文章的最后有一段编辑点评,内容是“小编点评:《植物总动员》是那种让人看到就会眼前一亮的游戏,精美的游戏画面和经典的塔防模式一定会吸引塔防迷前来的。小编试玩后感觉游戏的操作性很好,是一款出色的塔防游戏,推荐给大家!”。文章正文的最下方是一个链接“点击进入论坛下载”。点击“点击进入论坛下载”的链接,进入机锋网论坛一篇名为“植物总动员x.0(付费版2.99)”的论坛帖子。该帖发布者名为“tect”,发布时间是2010年9月20日22:50。该帖中有附件《植物总动员》手机游戏,通过注册为机锋网论坛会员并回复本主题后才可以免费下载该游戏。该帖分为730页,每页有10个回复发言。对上述过程和内容,快乐米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支出了公证费5250元。

上述事实,有《植物总动员》手机游戏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快乐米公司是涉案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的著作权人。未经快乐米公司许可,他人不得在信息网络上对该软件进行传播。

本案中,迈奔北京公司系机锋网及机锋网论坛的经营者。在机锋网的手机游戏栏目下发布了对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的介绍文章,该文章由迈奔北京公司的员工进行了点评并在文章最后附上了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的下载链接。对此行为,迈奔北京公司实施的是提供链接的服务。一般情况下,该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被链接作品是侵权作品的赔偿责任,但提供链接服务的服务商明知和应知所链接作品侵权的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链接的作品系得到快乐米公司授权的作品,故属于侵权作品。通过本案的证据显示,迈奔北京公司工作人员对被链接的手机游戏进行了推荐、点评和试玩,主观上应当知道被链接的手机游戏存在侵权特征。

另外,迈奔北京公司还是机锋网论坛的经营者,上述被链接的作品正是来自机锋网论坛。迈奔北京公司作为机锋网论坛经营者,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如果符合相应规定,对于信息存储空间中网友上传的侵权作品,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迈奔北京公司通过机锋网上自行发布的推荐文章,已经清楚的了解到在机锋网的论坛上存在涉案名为“植物总动员x.0(付费版2.99)”的论坛帖子,该帖子题目中出现了付费版字样,表明该手机游戏是需要购买下载的,而在机锋网的论坛中,该手机游戏系免费下载,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迈奔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手机游戏进行了推荐、点评和试玩,这些行为表明迈奔北京公司是清楚地知道在机锋网论坛上存在侵犯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著作权的作品。

从上述论述可知,迈奔北京公司对机锋网上文章中提供的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链接以及机锋网论坛中网友上传至信息存储空间中的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属于侵权作品主观上明知,存在过错。在此前提下,迈奔北京公司仍然允许上述行为的存在,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迈奔北京公司现在已经删除涉案的侵权链接和侵权作品,故对于停止侵权部分,本院不再处理。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参考手机游戏《植物总动员》作品价格和在机锋网论坛可能的下载次数计算。公证费属于快乐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没有证据表明,迈奔北京公司实施了侵犯快乐米公司人身权的行为,快乐米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迈奔西安公司与机锋网和机锋网论坛没有直接关系,快乐米公司对迈奔西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二、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五千二百五十元;

三、驳回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5元(已交纳),由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薄雯

书记员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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