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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院D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安公司)与被告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玲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胡镔、李增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华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富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光华安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24日,光华安公司与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光华安公司按照富力公司的图纸进行防火门的生产和安装,门套全部进场后支付总款的70%,安装完毕且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照实际面积支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2007年8月25日,富力公司采购报价单金额x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已支付。2007年11月30日,二次油漆费用x.4元。2007年12月21日,因楼梯漏水重新制作木质门X樘x.84元。2007年12月31日,拆除木门的费用1970元。2008年1月23日,重新油漆的费用2145元。2008年9月22日,光华安公司为富力公司加工并安装松木防火门X樘x.4元。现光华安公司已履行上述加工和安装义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富力公司仅支付价款x.5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光华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富力公司支付防火门、油漆、拆除、安装费用x.07元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原告光华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诉讼金额构成;2、购销合同;3、木质门防火门采购报价单、采购计划表;4、木质防火门数量确认单、结算清单;5、卷帘门采购报价单、数量确认单、结算单;6、钢质门、不锈钢防火门采购报价单、预算总表、数量确认单、结算清单;7、额外定制的6樘木质防火门采购报价单、预算总表、报价明细单、竣工交接单;8、木质防火门二次油漆修复的报价单、工程量确认单、验收单;9、重新加工8樘松木防火门并拆装9樘门工程洽商记录;10、拆除115樘门工程洽商记录;11、钢质防火门二次油漆洽商记录、验收单;12、进账单;13、消防验收意见书。

被告富力公司答辩称:光华安公司提供的木质防火门、钢质门、不锈钢门、卷帘门的数量、规格、尺寸与富力公司现场核实的数据不符,4种门实际欠款金额应为x.54元,数量确认单均系光华安公司利用富力公司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误签,具有欺诈行为;关于重新加工的8樘松木防火门及拆除安装费用,由于光华安公司未提交工程验收单,故不予认可;关于拆除115樘门的费用,由于光华安公司拆除时五金丢失不全,且未对拆除后的门进行验收,故不予认可;关于油漆修复费用,由于该费用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报价单,且修复报价注明该费用应由各施工单位分担,故光华安公司无权主张该笔费用,应另行起诉;由于双方一直未对帐,故亦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富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结算对比表;2、史建生证言;3、孔铭证言;4、王磊证言;5、黄某证言;6、于彦明证言。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2、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诉讼金额组成,证明诉讼请求金额的组成部分。富力公司认为该组成载明的各部分金额,或者原始证据为复印件,或者未签订合同、或者无验收单,无法核实实际金额,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3木质防火门的采购报价单、采购计划表,证明富力公司向光华安公司采购木质防火门的报价及数量。富力公司认为报价单、采购计划表均为复印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光华安公司加工了728樘门。诉讼中,富力公司承认报价单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发送报价单的具体形式不详,结合此点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三、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4木质防火门的数量确认单、结算清单,证明光华安公司已将728樘木质防火门安装完毕,总金额为x.03元,项目工程师孔铭,装修监理史建生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富力公司认为,数量确认单与结算清单均为复印件,未加盖公司印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员工无权对数量和价格进行确认,其签署行为系工作失误,签署的数量、规格、尺寸与实际不符。诉讼中,史建生、孔铭均出庭作证,证明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时未经核实,载明数量与实际安装数量不符。鉴于史建生、孔铭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四、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5卷帘门的采购报价单、数量确认单、结算单,证明卷帘门供货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x.54元,孔铭及史建生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富力公司认为,采购报价单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数量确认单与结算清单均为复印件,未加盖公司印章,对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且员工无权对数量和价格进行确认,其签署行为系工作失误,签署的数量、规格、尺寸与实际亦不符。诉讼中,史建生、孔铭均出庭作证,证明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时未经核实,载明数量与实际安装数量不符。鉴于史建生、孔铭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6钢质防火门及不锈钢防火门的采购报价单、预算总表、数量确认单、结算清单,证明钢质防火门及不锈钢防火门的供货数量、单价,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x.76元、x.6元,孔铭及史建生在预算总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富力公司认为,采购报价单、预算总表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数量确认单与结算清单均为复印件,未加盖公司印章,对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且员工无权对数量和价格进行确认,其签署行为系工作失误,签署的数量、规格、尺寸与实际不符。诉讼中,史建生、孔铭均出庭作证,证明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时未经核实,载明数量与实际安装数量不符。鉴于史建生、孔铭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六、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7松木防火门X樘的采购报价单、预算总表、工程竣工交接单、报价明细单,证明额外报价的6樘松木防火门的供货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x.4元。富力公司认为,报价单及预算总表均为复印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光华安公司认为,报价单上签名的徐某即为富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竣工交接单原件由富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郎晓斌签字确认,故证据应属合法有效。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七、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8木质防火门油漆磕伤修复报价、工程量确认单、二次油漆验收单、油漆修复验收单,证明二次油漆修复已完工及具体费用x.4元。针对修复报价,富力公司认为,史建生无权对油漆修复确认单价,且报价注明费用由各施工方承担。针对工程量确认单,富力公司认为,史建生未经核实即签字确认,面积与实际不符。针对验收单,富力公司认为,载明数字与工程量确认单不符,前后矛盾,且费用不应由富力公司承担。诉讼中,证人史建生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八、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9工程洽商记录、结算清单、拆装费用明细,证明实际发生9樘木门的拆装费用1970元以及8樘松木门的制作安装费用x.84元。富力公司认为,光华安公司未提交工程验收单,不能证明其完成了拆除和安装工作。诉讼中,证人史建生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九、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0工程洽商记录,证明双方另行约定拆除115樘门的费用x元。富力公司认为,光华安公司未提交工程验收单,不能证明其完成了拆除工作。诉讼中,证人史建生、孔铭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1工程洽商记录、二次油漆验收单,证明光华安公司对个别楼层钢质防火门二次油漆的费用2145元。富力公司认为,此笔费用应由各施工方承担,且工程洽商记录内容与验收单不符。诉讼中,证人史建生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一、光华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3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富力公司认为,该份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意见书上载明的工程名称与光华安公司供货项目名称不符。经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核实,北京富力广场与青年交流中心工程即为爱丁堡项目,且该份消防验收意见书属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十二、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1结算对比表,对比表内容系富力公司对涉案的木质防火门、卷帘门、钢制门、不锈钢防火门的尺寸、数量、规格进行核对后确认的数字,光华安公司工作人员拒绝在对比表上签字,证明光华安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实际安装不符。光华安公司认为,结算对比表系富力公司自行制作,且未经过光华安公司签字确认,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将结合其它证据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合认定。

十三、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2史建生证言,内容如下:史建生系富力公司工程部装修监理,其签署的木质防火门数量确认单、卷帘门数量确认单、钢质门数量确认单、不锈钢防火门数量确认单、与防火门相关单据的确认单,未经富力公司授权,无权签署,经与富力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核实,上述单据确认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以富力公司提交的结算对比表为准;关于签署油漆修复的报价单,依据职责无权确认,且该单据费用应由各施工方承担,数量确认单亦未经核实即签字确认,并不代表光华安公司已实际完成,验收单载明金额与数量确认单不一致,该费用亦不应由富力公司承担。光华安公司认为,史建生系富力公司职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证言效力持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四、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3孔铭证言,内容如下:孔铭系富力公司驻爱丁堡项目现场工程师,其签署的木质防火门数量确认单、卷帘门数量确认单、钢质门数量确认单、不锈钢防火门数量确认单、与防火门相关单据的确认单,均系光华安公司业务员找到本人后补的,未经核实即在上面签字,亦未经富力公司授权,经与富力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核实,上述单据确认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以富力公司提交的结算对比表为准。光华安公司认为,孔铭系富力公司职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证言效力持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五、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4王磊证言,内容如下:王磊系富力公司成本监控中心成本管理专员,富力公司提交的结算对比表系经过现场核对计算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光华安公司认为,王磊系富力公司职员,故对证言效力持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六、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5黄某证言,内容如下:黄某系富力公司成本监控中心副主任,涉案各种门均需经过成本监控中心审核后付款,现经现场核实,实际测量了门的数量以及面积,结果与光华安公司主张的金额有误差,且对方请款的单价也过高。光华安公司认为,黄某系富力公司职员,故对证言效力持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十七、富力公司提交的证据6于彦明证言,内容如下:于彦明系富力公司采购部采购员,卷帘门的高度应该是门封底到地面,木质门的价格比同期市场价格要高,木质防火门的拆除要求完整,但实际有破损,门洞的尺寸应以图纸为准,但没有图纸。光华安公司认为,于彦明系富力公司职员,故对证言效力持有异议,卷帘门有相关国家标准,木质门的价格系合同上注明,拆除的木门本身就缺少零件,并非光华安公司造成。本院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7月24日,光华安公司与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光华安公司为富力公司加工制作木质防火门并拆除已安装的管井门;防火门单价为每平方米1026元,数量暂估为1500.41,金额暂估为x.66元,备注注明按照洞口面积结算,洞口尺寸见图纸;拆除管井门单价为每樘100元,数量暂估为112,金额暂估为x元,备注注明要求门贴脸及门扇、五金等完整无损并交还富力公司,洞口尺寸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合同总金额暂估为x.66元,如由于富力公司实际需求的变化,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交货量确与合同约定数量不一致的,按确认后的实际交货量结算;光华安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之前交付首批门套,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逐步进场门扇,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富力爱丁堡广场公建工地;在光华安公司将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后3日内,由双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安装完毕后双方验收确认并通过政府消防验收;合同签订后,门套全部进场后支付到总价款的70%,安装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照实际安装面积支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双方签订的采购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落款处,双方各自签章予以确认。

2007年7月24日,富力公司就木质防火门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木质防火门每平方米单价1026元,按照洞口面积计算,拆除已安装的木门每樘100元,要求门贴脸、门扇及五金无损并归还富力公司。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总经理腾秀山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8年3月14日,光华安公司出具数量确认单,载明木质防火门的数量为728樘,面积为1554.71平方米,富力公司工程部装修监理史建生以及富力公司驻爱丁堡项目现场工程师孔铭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安装完毕,已通过消防验收。

2007年8月7日,富力公司就钢质防火门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钢质防火门不同规格的单价以及数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50%,其余待安装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留5%质保金1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合格后2年,结算方式为按樘结算。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总经理腾秀山及经办人于彦明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8年3月14日,光华安公司出具数量确认单,载明钢质防火门的数量为35樘,面积为84.17平方米,富力公司工程部装修监理史建生以及富力公司驻爱丁堡项目现场工程师孔铭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安装完毕,已通过消防验收。

2007年9月10日,富力公司就防火卷帘门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镀锌导轨的防火卷帘门每平方米706.01元,不锈钢导轨的防火卷帘门每平方米756.28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预付款50%,其余待安装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合格后2年,结算方式为按实际面积结算。2007年9月21日,富力公司就防火卷帘门再次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特级无机防火卷帘门每平方米435.97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预付款50%,其余待安装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95%,剩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期在消防验收合格后2年,结算方式为按实际面积结算。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总经理腾秀山及经办人于彦明在上述2份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8年3月14日,光华安公司出具数量确认单,载明防火卷帘门数量为42樘,面积为1068.41平方米,富力公司工程部装修监理史建生以及富力公司驻爱丁堡项目现场工程师孔铭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安装完毕,已通过消防验收。

2007年10月8日,富力公司就不锈钢防火门套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不锈钢防火门套每平方米单价58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款50%,其余待安装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剩余5%待2年质保期结束后付清。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总经理腾秀山及经办人于彦明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8年1月19日,富力公司就不锈钢防火门再次向光华安公司发出采购报价单,载明:不锈钢防火门不同规格的单价以及数量,质保金为5%,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经办人于彦明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8年3月14日,光华安公司出具数量确认单,载明不锈钢防火门的数量为87樘,面积为242.07平方米,富力公司工程部装修监理史建生以及富力公司驻爱丁堡项目现场工程师孔铭在数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安装完毕,已通过消防验收。

2007年11月30日,光华安公司出具木质防火门油漆磕伤修复报价,载明:爱丁堡广场B1BX栋木质防火门因土建装修等专业穿插作业导致木质防火门磕伤污染较为严重,占总数量的40%左右,按合同价每平方米95元,总价款为x.4元。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在修复报价上注明:爱丁堡青年广场公建工程,光华安公司安装木质防火门后,穿插作业的建筑总包、广州机电安装、消防、电梯安装、装修等施工单位均对已安装木门造成损毁磕伤,现场成保人员监管不力也是其部分原因,鉴于此,现场各施工单位担负40%油漆修复费用是合理的。2007年12月18日,双方出具二次油漆验收单,确认B1BX栋木质防火门二次油漆,表面处理完好无污染,油漆达到验收标准。2009年1月9日,光华安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单,载明磕伤、污染面积占总数量的40%,即997.52平方米。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在上述验收单、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2007年12月21日,光华安公司出具工程洽商记录,载明:BX栋X层检修井门,规格x,共计2樘;BX栋X号楼梯因漏水导致门框及门扇变形,须重新加工,规格x,共计2樘;BX栋X、24、11、X层因漏水导致门框及门扇全部变形,须重新加工,规格x,共计4樘;BX栋X层拆装数量x樘、x樘、x樘,共计9樘。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在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2007年12月31日,光华安公司出具工程洽商记录,载明:爱丁堡广场B1、BX栋拆除天越已安装木门X樘,并已由天越木门厂拉回,天越木门厂职员杨昌良注明锁、合页、拉手等五金丢失不全。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及项目工程师孔铭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2008年1月23日,光华安公司出具工程洽商记录,载明:光华安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门经检验合格运往工地后,为了配合消防验收,在门窗安装完毕后,X层设备层因工地施工人员过多导致产品严重磕碰损坏,须在现场做二次油漆,共计9樘,面积为56.47平方米,油漆价格为每平方米95元,维修费按总款的40%计算,共计2145元。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及项目工程师孔铭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2008年9月22日,富力公司就额外定制的6樘松木防火门向光华安公司出具采购报价单,载明木质防火门每樘2450元,数量为6樘,富力公司经办人徐某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09年1月8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交接单,确认6樘木质防火门开启灵活,五金齐全,表面处理完好并已通过消防验收,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竣工交接单由富力公司工程部郎晓斌签字确认。

另查明,2007年10月15日,富力公司向光华安公司支付各种门货款共计x.5元。

再查明,2007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富力公司报验的北京富力广场与青年交流中心工程位于朝阳区X路北侧,包括B1、B2座办公楼,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2007年11月5日,我局派员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抽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华安公司与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光华安公司向富力公司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富力爱丁堡广场公建工地供应木质防火门,后双方通过报价单另行形成卷帘门、钢质防火门、不锈钢防火门的购销意向,上述买卖关系均系光华安公司与富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光华安公司供应并安装木质防火门、卷帘门、钢质防火门、不锈钢防火门的数量及金额;第二、光华安公司主张的额外定制6樘松木防火门的货款,重新加工8樘防火门并拆装9樘门的费用以及115樘门拆除费用是否属实;第三、光华安公司主张的二次油漆修复费用是否属实。

第一、光华安公司供应并安装木质防火门、卷帘门、钢质防火门、不锈钢防火门的数量及金额。诉讼中,富力公司虽以光华安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均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但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认定双方约定通过报价单的形式就合同未尽事项作出补充约定,现光华安公司认为报价单出具的形式均为富力公司发出的传真或交付的复印件,而富力公司对报价单出具形式表述为不详,且报价单上均由富力公司采购供应中心总经理腾秀山及经办人员于彦明签字确认,于彦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上述报价单亦未提出异议,故可认定,采购报价单载明的内容应系双方当事人对货物单价、规格、数量做出的补充约定,属合法有效。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及项目工程师孔铭均系派驻工地现场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其在相应数量确认单上签字行为,应视为对供货数量及安装完毕的确认。史建生、孔铭作为富力公司证人出庭作证,表明其签字行为未获授权,亦未经现场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富力公司应按照报价单、数量确认单载明的单价以及数量向光华安公司支付木质防火门、卷帘门、钢质防火门、不锈钢防火门的价款。诉讼中,光华安公司提出不锈钢防火门总金额在数量确认单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富力公司庭前和解过程中主张的金额为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木质防火门数量为728樘,面积为1554.71元,单价为每平方米1026元,总金额为x.46元;卷帘门数量为42樘,面积为1068.41元,总金额为x.54元;钢质防火门数量为35樘,面积为84.17平方米,总金额为x.76元;不锈钢防火门数量为87樘,面积为242.07元,总金额为x.1元。根据购销合同、采购报价单以及2007年11月27日消防验收情况,现木质防火门一年质保期已满,富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故木质防火门拖欠货款应予支付。卷帘门、钢质防火门、不锈钢防火门两年质保期未满,故5%质保金应待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光华安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本案中对5%质保金部分不予支持,除5%质保金之外的货款应予支付。

第二、光华安公司主张的6樘松木防火门的货款,重新加工8樘防火门并拆装9樘门的费用以及115樘门拆除费用是否属实。关于光华安公司主张的6樘松木防火门价款,鉴于富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在报价单上作为经办人签字确认,其并未提出异议,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单,确认6樘木门安装完毕,现1年质保期尚未届满,光华安公司要求支付此6樘门价款x.4元在扣除5%质保金后的部分应予支持。关于光华安公司重新加工8樘松木防火门价款及拆除安装9樘门费用,因工程洽商记录载明2樘门须维修,6樘门须重新加工,诉讼中,光华安公司对维修的2樘门不再主张价款,故光华安公司根据合同载明单价及重新加工平米数要求富力公司支付6樘门重新加工货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拆除安装9樘门的费用,参考合同约定的拆除费用作为标准,光华安公司对安装费用亦按照每樘门X元计算,故光华安公司要求富力公司支付拆除并安装9樘门的费用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115樘门的拆除费用,因工程洽商记录载明光华安公司拆除天越木门X樘,并已由天越木门厂拉回,故光华安公司据此主张115樘门拆除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五金配件丢失不全,本院依据合同约定的拆除费用标准,酌定为1万元,光华安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第三、光华安公司主张的二次油漆修复费用是否属实。关于木质防火门油漆磕伤修复费用,富力公司于2007年12月期间分层进行了验收,并于12月18日出具二次油漆验收单,确认表面处理完好无污染,油漆达到验收标准,2008年1月22日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在修复报价上再次确认了上述二次油漆修复的事实以及原因,对修复报价载明的修复费用x.4元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1月9日,史建生在工程量确认单中再次确认磕伤、污染油漆面积为997.52平方米,故光华安公司据此要求富力公司支付木质防火门油漆修复费用x.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钢质防火门二次油漆修复费用,双方在工程洽商记录中确认22设备层因工地施工人员过多,导致产品严重磕碰损伤,共计9樘,面积为56.47平方米,维修费共计2145元,富力公司装修监理史建生及项目工程师孔铭均签字确认,故光华安公司据此要求富力公司支付钢质防火门二次油漆修复费用21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富力公司辩称上述二次油漆费用应由各施工单位分担,本院不予采信,富力公司可在承担该笔费用后,按损坏责任划分,另行向各施工单位主张。

综上,富力公司应向光华安公司支付木质防火门货款x.46元,支付扣除5%质保金的卷帘门货款x.96元,支付扣除5%质保金的钢质防火门货款x.07元,支付扣除5%质保金的不锈钢防火门货款x.69元,支付额外定制的6樘木质防火门在扣除5%质保金后的价款x.28元,支付重新加工6樘松木防火门的货款x元,支付拆除并安装9樘门的费用1800元,支付拆除115樘天越木门的费用1万元,支付木质防火门二次油漆费用x.4元,支付钢质防火门二次油漆费用2145元。上述货款及费用共计x.86元,富力公司已付款x.5元,应付款x.3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货款及费用一百八十五万七千八百四十九元三角六分以及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六百四十七元,由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七百二十八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一十九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玲

代理审判员胡镔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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