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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澎,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急需用钱于2007年4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并口头承诺于2007年5月7日归还原告。双方约定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娄某某与现参加诉讼的娄某华姓名不一致,娄某华对此提出异议,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原告不同意变更,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结实

审判员王某青

审判员王某香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朱廷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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