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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某豆公乡西豆公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陈某乙、陈某丙、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西豆公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第二村X组。

负责人巩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巩某戊,主任。

上诉人内黄某豆公乡X村第二村X组(以下简称西豆公第二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豆公村委会)承包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6)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豆公第二小组负责人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堂、张存希,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司守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豆公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6)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审判员李晓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晓燕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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