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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等11人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乔××,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上列十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2011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朱××、朱××、刘××、刘××犯盗窃罪、徐××、樊×、乔××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许××、梁××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刘××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慧、赵金利出庭支持公诉,武艳明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许××、梁××、刘××、刘××、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许××、梁××、刘××、刘××等三五结伙,相互勾结,多次到××县××镇、××镇、××镇等地盗窃变压器、铝导线、机井房围栏、电缆线、电机、水泵等物品,被告人刘××多次收购上述赃物。被告人高××参与作案14起,涉案金额x元,系该案主犯。被告人朱××参与作案17起,涉案金额x元,系该案主犯;被告人朱××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徐××参与作案10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x元,盗窃1268元;被告人樊×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x元,盗窃5008元;被告人乔××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x元,盗窃7512元;被告人许××、梁××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刘××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刘××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250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高××、朱××、朱××、刘××、刘××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樊×、乔××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许××、梁××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予以供述。被告人高××辩解称其没有组织过他人进行盗窃,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只是剪断电线,并没有盗走变压器;被告人樊×的辩解意见是其认罪服法,犯罪所得都用于给父母治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辩解意见是其系从犯,且系为妻子治病而盗,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的辩解意见是其系初犯、从犯,系被胁迫作案,应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无辩解、辩护意见,均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伙同朱××到××镇××村良种场地扬水站将韩××承包村委会的正在使用的一台50千伏安的变压器掏芯,变压器价值417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韩××证言,证实其承包的××村良种场地扬水站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公(冀张)勘[2007]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朱××指认照片,证实韩××承包的××村良种场地扬水站变压器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2、2007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朱××窜至×镇×村南三号机井将一台正在使用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掏芯,变压器价值583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任××证言,证实×镇×村南三号机井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公(冀张)勘[2007]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07年4月14日凌晨,×镇×村南三号机井变压器被掏芯现场的有关情况。

3、2007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高××伙同朱××、刘××窜至××省××磷矿一号泵站院内将一台50千伏安的变压器掏芯,变压器价值250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证言,证实××省××磷矿一号泵站院内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公(冀张)勘[2007]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朱××指认照片,证实2007年4月13日晚,××省××磷矿一号泵站院内变压器被掏芯现场的有关情况。

4、200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徐××、乔××到×镇孟×村四亩地,将正在使用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盗走,变压器价值5838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证言,证实其承包的×镇×村四亩地机井房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公(冀张)勘[2010]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1月27日凌晨,王××承包的×镇×村四亩地机井房变压器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5、200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高××伙同朱××、朱××、徐××窜至×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将一台正在使用的180千伏安的变压器盗走,变压器价值x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证言,证实×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公(冀张)勘[2009]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朱××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11月6日晚,×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变压器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6、2007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伙同朱××窜至×村X路北侧,将正在使用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掏芯,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证言,证实其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地点及使用情况。

(2)、被告人朱××指认照片,证实×村X路北侧,刘××变压器被掏芯的现场有关情况。

7、200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朱××伙同徐××、乔××窜至×镇×村西南深翻地,将正在使用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盗走,变压器价值5838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证言,证实×镇×村西南深翻地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及使用情况。

(2)、被告人朱××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12月11日晚,×镇×村西南深翻地5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8、200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朱××伙同许××、梁××窜至×县×村北×磷矿二号泵站院内,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掏芯。2008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朱××伙同樊×再次窜至-磷矿二号泵站院内,又将该台变压器掏芯。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证言,证实××县×乡×村北×磷矿二号泵站变压器被盗的时间及使用情况。

(2)××省×磷矿机械动力处证明证实该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9、201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高××伙同朱××、乔××窜至×镇东×村北将付××机井房边的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电线剪断,被人发现,盗窃未果,变压器完好。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付××、付××证言,证实其变压器电线被剪断以及扭送乔××到派出所的有关情况。

(2)、公(冀张)勘[2010]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2010年3月21日晚,×镇东×村北付××机井房变压器被破坏现场的有关情况。

10、200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高××伙同朱××、徐××窜至××果树场四分场将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一台正在使用的100千瓦三相异步电动机盗走,电动机价值5400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证言,证实××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100千瓦三相异步电动机被盗走的时间及有关情况。

(2)、公(冀张)勘[2009]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朱××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果树场四分场二级扬水站100千瓦三相异步电动机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11、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徐××窜至×村东好地洼扬水站将一台正在使用的140千瓦的电机破坏后盗走,三人又和朱××将该处的一台使用的12寸管的水泵盗走,电机和水泵价值共计200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12、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徐××、乔××窜至××村偏坡扬水站将一台正在使用的80千瓦的电机和一台正在使用的8寸管的水泵盗走,电机和水泵价值共计180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两起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证言,证实×村东好地洼扬水站140千瓦的电机和一台12寸管的水泵及偏坡扬水站80千瓦的电机和一台8寸管的水泵被盗走的时间及使用情况。

(2)、被告人朱××指认照片,证实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村好地洼扬水站及偏坡扬水站电机和水泵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13、2006年春(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刘××窜至××省××磷矿一号泵站库房将500米电缆线盗走,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高××证言,证实××省××磷矿一号泵站库房500米电缆线被盗走的有关情况。

(2)、被告人朱××指认照片,证实××省××磷矿一号泵站库房500米电缆线被盗现场的有关情况。

14、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高××伙同朱××、徐××窜××村X路北侧盗割正在使用的35平方铝导线1500米,价值共计6300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证言,证实××村X路北侧铝导线被盗割的有关情况。

(2)、公(冀张)勘[2010]涿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朱××指认照片,证实××村X路北侧铝导线被盗割现场的有关情况。

15、200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窜至××县×镇×村“三角园地”盗割正在使用的25平方铝导线450米,价值共计1159元。

16、2009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窜至××县××镇××村“西边地”盗割正在使用的35平方铝导线300米,价值共计1260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两起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证言,证实××县××镇×村“三角园地”及“西边地”铝导线被盗割的有关情况。

(2)、被告人高××指认照片,证实××县××镇×村“三角园地”及“西边地”铝导线被盗割现场的有关情况。

17、200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徐××、朱××窜至××县××镇×村南深翻地盗割正在使用的35平方铝导线750米,价值共计226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张××证言,证实××县××镇×村南深翻地铝导线被盗割的有关情况。

18、2009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朱××、徐××窜至××县×镇×村西南盗窃×磷矿机井房围栏12块,价值共计3756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19、2009年冬的一天,被告人高××伙同朱××、徐××、乔××窜至××县×镇×村西南盗窃×磷矿机井房围栏24块,价值共计7512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20、2009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樊×、朱××窜至××县×镇×村西南盗窃矾山×机井房围栏16块,价值共计5008元。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刘××。

上述三起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证言,证实××县×镇×村西南×磷矿机井房围栏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数量。

(2)、被告人高××指认照片,证实××县×镇×村西南×磷矿机井房围栏被盗现场的情况。

上述20事实,另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高××等11人破坏、盗窃的变压器、电机、水泵、电缆线、高压线、铝导线、围栏的价格。

(2)、××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浅黄某冀x福田农用车照片一张,证实朱××利用该车作为作案工具进行盗窃。

(3)、××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拖拉机照片一张,证实徐××利用该车作为作案工具进行盗窃。

(4)××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12马力德宝牌三轮车照片一张,证实高××利用该车作为作案工具进行盗窃。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许××、梁××、刘××、刘××、刘××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许××、梁××、刘××、刘××、刘××的供述。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参与盗窃17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高××参与盗窃14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朱××参与盗窃7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徐××参与作案10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5起,价值x元,盗窃5起,价值x元;被告人樊×,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1起,价值x元,盗窃1起,价值5008元;被告人乔××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x元,其中破坏电力设备3起,价值x元,盗窃2起,价值7692元;被告人许××、梁××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刘××参与盗窃1起,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刘××参与盗窃1起,涉案金额2502元。被告人刘××收购赃物11次,涉案金额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刘××、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高××、朱××、朱××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刘××盗窃数额巨大,乔××、樊×、刘××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朱××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徐××、乔××、樊×、梁××、许××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徐××、乔××、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梁××、许××、刘××、刘××、刘××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其指控的暨本院查明的第10、11、12起事实应按盗窃罪定罪。被告人高××、朱××、乔××关于对付存旺变压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变压器未被盗走及损坏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关于其系胁从犯及被告人刘××关于其系从犯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朱××、朱××、徐××、乔××、樊×、许××、梁××、刘××、刘××、刘××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八、被告人梁××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九、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刘××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作案工具12马力德宝牌三轮车、冀x福田农用车、拖拉机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谷生琴

审判员田域平

人民陪审员甄玉成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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