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荆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荆某某得知荥阳市X乡马沟黄某滩内有人卖树,遂联系王某某一起到高村X村买树。2010年10月13日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从高村X村民秦某某处买的杨树44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采伐,折合立木蓄积3.2744立方米。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再次从高村X村民冯某某处买得杨树104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采伐,折合立木蓄积7.9645立方米。两次无证采伐杨树共计折合立木蓄积11.238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芦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