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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2001年12月29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构不成犯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释放;2002年12月28日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10日取保候审,因构不成犯罪2004年1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0年10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党某某携带“法轮功”书籍3册、光盘6张,向停放在唐河县X街二店门前的自行车车篮内散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从党某某住处搜查出“法轮功”书刊273册及图片、光盘。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证人陈×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党某某携带邪教组织“法轮功”宣传品《祝你平安》、《天赐洪福》书籍3册、《2010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6张,到唐河县X路X街二店门前,将以上3本书籍散发到在此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物品篮内,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党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明慧周刊》、《真相》、《震惊世界的伪火》、《法轮大法新经文》等书刊共273册,《圣诞晚会》、《伪火》、《明慧焦点选择》等光盘共58张,宣传单及图片19U凭犹睾补职淳胺绦旖檎蟛哟隙ㄈ唬姹烁橙さb及携带、持有的以上书籍、光盘、图片及传单均为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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