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张某某因与邢XX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南召县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女。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XX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德洋,被上诉人邢XX的诉讼代理人毛俊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晶。第三人张某某为原告的母亲。2006年10月9日原告因车祸受伤在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5日出院。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5月18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王某某乙方邢XX。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7日在城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晶,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情感不融洽,经双方公平、自愿的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孩子、财产协议分配如下:①……②双方在南召老城郊乡政府后有一处新建房屋(两层,约x,顶层有一储物室)归女方所有,建房时所欠下的肆万贰仟元债务,由女方支付,无其他共同债务。③别无其他争议。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别无其他不同意见。王某某邢XX(分别签字、摁印)2007年5月18日。”2009年2月2日,原告因病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淋巴结肿大,原因待查。现原告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2条财产分割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予以撤销。第三人以自己曾投资了两万元用于建设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于2007年5月18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外债由被告清偿。被告亦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到法律保护。现原告以该协议内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且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时效期间。所以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第三人诉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在建房时自己也投入了资金,现要求参与分割,但第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对于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有效错误。因当时离婚时存在迷信思想而进行假离婚,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有我母亲的份额,该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协议中的房产。

张某某上诉称:王某某与邢XX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有我的份额。他们私自处分该共有房产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保护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

邢XX答辩称:双方离婚属合法自愿。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均签字认可,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张某某称该房产有其共同产权错误。该房产系我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庭审时,张某某提交2006年4月18日分家协议一份,证明王某某与王某龙兄弟二人分家时,张某某随王某某生活,王某龙补偿赡养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将该款用于建造争议房产。

本院二审另查明,王某某与邢XX协议离婚后,邢XX已将协议中约定的债务x元支付给王某某完毕。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一直由王某某居住至今。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邢XX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双方充分协商的情况签订,原审认定为有效协议是正确的。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且被上诉人邢XX按协议约定已将4.2万元交付给了王某某。时隔三年后,王某某诉称离婚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协议中财产的约定部分无效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房产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问题,二审时张某某提交分家协议一份,称协议中的2万元赡养费投入了争议房屋的建造,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况且原审庭审时,王某某陈述建造争议房屋的资金来源均为夫妻共同打工所得,张某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现请求主张该房屋共有权的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德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