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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己、南乐县千口乡孟庄村民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仇某庚,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辛,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己、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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