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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郭某甲、海某某、郭某乙因与朱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乙

四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青海,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郭某甲、海某某、郭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朱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某甲、郭某乙,申请再审人赵某某、郭某甲、海某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徐青海,被申请人朱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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