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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合加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晓斌,北京市中合加律师事务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茉莉花》、《北京的金山上》、《在那遥远的地方》、《你是我的玫瑰花》等共38首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的收录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依法受到保护。2006年,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告,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但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仍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使用费,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双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二OO七年一月一日至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许可使用费六万六千六百五十元和诉讼支出四千元;

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赵玉琴

人民陪审员严晓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洪成宇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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