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19时,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自用的残疾三轮车,由南面向北行至崔家桥乡东曹马桥时,撞到同方向在前推人力平板车的宋××,肇事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宋希贵的损伤构成重伤,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宋希贵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宋××陈述,证人安××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残疾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收到条及撤诉书、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物证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能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徐辉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00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初蓓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