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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李某某,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马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河南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未经桐柏县城建局批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在桐柏县X乡X村宋岗组开工建设货运站工程,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桐柏县城建局施工股股长,对安棚铁路货运公司违规施工的情况既未发现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X号规定履行监管职责。2009年4月7日,桐柏县群力建筑公司李某省承建的货运站浆砌片石档墙、水沟及护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没有按照深基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要求施工,导致煤槽边坡垮塌,致使民工徐子林死亡,徐庆龙小腿骨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称发生事故属实,但该工程不属于桐柏县城建局监管,故其没有玩忽职守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为专业工程项目即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都在铁路建设管理部门,桐柏柏县城建局施工股对该专业建设工程不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河南安棚铁路货场及专用线项目为桐柏县向上级申请的建设项目。2007年4月,河南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未经桐柏县城建局批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在桐柏县X乡X村宋岗组开工建设货运站工程,2009年4月7日上午,桐柏县群力建筑公司李某省承建的货运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按照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要求,导致煤槽边坡垮塌,致使民工徐子林死亡,徐庆龙小腿骨折。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桐柏县城建局施工股股长,对安棚铁路货运公司违规施工的情况既未发现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花××、徐××、徐××证言

证实2009年4月7日上午,在位于桐柏县X乡X村宋岗组的安棚铁路货运站护坡工地上,忽然发生塌方事故,徐庆龙被砸伤后,其父徐志林去拉他,接着上面的土方又塌了一块,将徐志林砸住,并将二人埋在垮塌的土方里,徐志林被扒出来后已经死亡,徐庆龙小腿骨折。

2、诊断证明

证实徐××被送往桐柏县X镇卫生院时已死亡,徐××小腿骨折的事实。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证实其于1992年2月至今任桐柏县城建局施工管理股股长。主要是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队伍管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等、办理施工许可证.河南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2006年以来在桐柏县X乡X路货运有关工程,施工股不知道。这个工程属于地面以下施工,紧邻铁路,离公路较远,交通条件差,不易发现,认为紧邻铁路的工程是属于铁路部门管理,不属桐柏县城建局监管,不敢擅自介入。

4、证人姚××证言

证实在2009年4月份该项目建设时出事故之前城建股不知道。在2009年4月份该项目建设时出事故之前,到安棚镇进行过检查,但是没有发现这个建设项目,另外根据桐城建(2007)X号文件规定,这个货运站建在安棚镇,应由安棚镇村镇发展中心负责安全生产,如有处理不了的问题,他们应当上报城建局,至今他们没有上报。

5、证人张××证言

证实其于2008年初负责安棚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工作职责是宣传土地城建法,搞好村镇规划,检查农村建房安全。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没有检查过,以前知道这个施工现场,路过时看见过。也提醒过他们注意安全。李某承建的安棚铁路货运站工程认为不是属于安棚镇监管,应当属于县城建局监管,县城建局下的文件规定乡X村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乡镇个体工匠实施管理。

6、证人张××证言

证实安棚镇政府对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没有给有关部门上报,认为这个公司是县政府的招商企业,由安棚化工城上报。

7、证人李××证言

证实出事工程是其承包的,该工程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建设合同是群力公司签订的。

8、证人魏××证言

证实安棚铁路货运公司是桐柏县政府与河南中煤电实业有限公司的招商引资企业,是桐柏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认为属于地方建设工程,不是铁路工程,货运站产权属于安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不属于郑州铁路局。

9、桐柏县城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河南省发改委文件

证实省发改委同意建设河南安棚铁路货场及专用线项目,并要求项目建成后,涉及专用线接轨等有关事宜,与郑州铁路局协商办理。

10、桐柏县城建局情况反映

认为出事工程属于铁路及配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属于桐柏县城建局的监管范围。

11、桐柏县人民政府“4.7”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

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群力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徐志林无安全意识、中原铁路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职责,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未安全培训、群力公司制度不健全。

对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对群力公司罚款10万元,对工程承包者李某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安棚镇土地部门有关人员及胡某某给予行政处分。

12、桐柏县城建局文件

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自2002年任城建局施工股股长。

13、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桐政办(2002)X号文件

证实桐柏县城建局施工股主管职责为建设市场、施工安全、招标的管理工作,审批工程开工报告。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发生系多因一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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