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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住(略)(中国房子)小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赵剑,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略)(中国房子)小区X—2—303。

负责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启波,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中国工业报社记者,住(略)(中国房子)小区X-X-X室。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宜里业委会)业主撤销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景宜里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12月7日,我居住于此小区是小区业主。2008年6月底,业主委员会提出要对物业公司进行更换并用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后便开始了实质行动,开始制定招投标文件,在整个选聘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无视广大业主的反对,对于主管机关的意见也置之不理,并且选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权力是由业主大会履行。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此次我居住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未达到法定的投票人数和票数。另外此次选聘的表决票的表决内容一栏明确指出“最终选聘结果、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费结算方式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将再次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在委托北京鑫金泊顿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机构进行物业招标时,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选聘标准、评标办法等关系业主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并未按照规定和约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和投票。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是明显的越权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在整个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制定和所谓的选举投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也未接受海淀区建委、田村街道办事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以业主委员会宣布的所谓结果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私自操作选聘物业公司之事造成拟新选任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高于现任公司的物业费的6%(见原《物业协议书》每月1.68元/平米,现业主委员会告知每月1.78元/平米,我每年需另额外支付136元,整个小区将被多收取x元)。从《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到《招标文件》的发布,小区业主委员会都未履行法律要求的正当程序,另外现在公布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都高于原来物业公司也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故起诉要求:1、撤销景宜里业委会为选聘小区物业所发出的《物业管理招标文件》;2、景宜里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大会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事宜”在征求全体业主,进行表决下,形成(略)(中国房子)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景宜里业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最终选聘结果、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结算方式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将再次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该决议是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作出,并向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景宜里业委会基于该决议的授权,制作并发出了《(略)(中国房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此招标文件属于第二届业主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从内容及性质上看显系为业主的整体利益而对小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发出的邀请招标函件,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违背了业主的整体意愿或者对本案原告人的业主利益造成直接损害。故宋某某要求撤销景宜里业委会为选聘小区物业所发出的《(略)(中国房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起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对被告(略)(中国房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退还原告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东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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